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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完整程序,看了就会!

 书洋康乐 2020-12-24

危险废物鉴别定律




一种物质必须同时具备固废属性、废弃属性和危险特性,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的鉴别,实际上是对上述三种属性的鉴别。

第一节 危险废物鉴别基础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识别,从而确定待鉴别的物质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活动。

二、谁有权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

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任何人和单位,为了自身的需要,都可进行危险废物的鉴别。

三、鉴别危险废物应当依据的法律和标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1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四、鉴别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仪器设备

有时需要,有时不需要。

当不需要检验检测时,通过逻辑判断即可鉴别危险废物。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才需要使用仪器设备。

五、危险废物鉴别和危险特性检验检测的关系

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整个过程是鉴别。

鉴别的目的是“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

当需要鉴别待鉴物质的危险特性时,才需要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的目的是“识别危险特性”。

检验检测可能是危险废物鉴别的一个过程,但也未必。

六、鉴别危险废物需要什么能力

鉴别人员需要的能力包括: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相应的逻辑判断能力。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还需要:

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对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力;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判断识别能力。

七、危险废物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定的关系

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所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完全一致。

危险废物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这一特定的主体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意见在诉讼案件中比一般危险废物鉴别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第二节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一、危险废物鉴别普通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4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普通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危险废物混合后的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5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混合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三、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6.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6.3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三节 固废属性鉴别

危险废物的固废属性鉴别,应当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1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的规定进行。

一、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进行判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凡是符合此定义的,则判断为“具有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此外,还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进行固废属性的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符合该条规定的,判断为“具备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二、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断“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根据上述规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中的固体废物,应当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三、不认为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在危险废物鉴别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被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上述规定中的物质虽然可能是固体废物,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凡是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物质,应当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第四节 废弃属性鉴别

物质的废弃属性,也即该物质是不是废物。

危险废物的废弃属性是危险废物鉴别中最难认定的属性。

一、对产生环节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见本章第三节三的内容,编者注】。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j)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k)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
n)在其他环境治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依据物质的产生来源进行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二、对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对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物质进行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三、对于无主物的鉴别

一种物质或一批物品,无论被放置于露天的野外,还是被堆积于有顶棚的仓库、房屋,凡是难以找到明确所有人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具备废弃属性”。

第五节 危险特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4.1、4.2、4.3的规定,判别待鉴别物质的危险特性,应当经过三个步骤。分别是:

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判断为“具备危险特性”,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为条文部分和列表部分。请不要遗漏通过条文部分进行鉴别。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判断为“具备危险特性”。

GB5085.1-GB5085.6对应的鉴别标准分别是: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三、通过上述两个步骤仍然无法鉴别的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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