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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只能移送证券犯罪线索?发现其他犯罪,能移送吗?

 赖建东 2021-01-04
在司法实践中,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是证券犯罪的重要稽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证券犯罪线索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交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那么,证监会在调查上市公司过程中,发现了伪造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等非证券犯罪时,能不能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呢?证监会移送的犯罪范围,是否有限制呢?
一、法律并未限制证监会的移送犯罪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该规定,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违法金额、违法后果等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见,法律上并没有限制证监会的移送犯罪案件范围,非证券犯罪案件也可以移送。
二、司法裁判可见证监会可移送非证券犯罪
检索司法裁判案例可以发现证监会也会移送非证券犯罪。
案例一,移送挪用资金罪。在(2014)宁刑终字第167号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发现藏某挪用上市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犯罪线索后,将该案移送至青海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青海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后法院判决藏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4.5亿元资金借予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二,移送非法经营罪。在(2008)浦刑初字第2400号案件中,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移送函,将XX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XX与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又如,在(2008)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38号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根据信访投诉提供的线索,在执法行动中调查发现华XX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股票、投资咨询,随后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法院亦认定犯罪成立。
再如,在(2014)朝刑初字第723号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XX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函》,认为XX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收取服务费并约定利益分成的行为,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不具有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等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如(2008)天法刑初字第946号案件中,证监会出具证监函[2007]252号《关于XX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移送函》,证监会经调查发现XX公司无证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涉嫌非法经营,将侦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XX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法院也作出判决认定非法经营罪成立。
案例三,移送职务侵占罪。在(2014)云刑初字第317号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邹某等人利用信托产品,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于是公安机关移送《关于邹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移送函》及证监会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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