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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之隋朝(1)

 老刘tdrhg 2021-01-04

中国历史概述

第二十五部分 隋朝(1)

隋朝(581-618年)是一个向来有颇大争议的历史时期,就如同秦朝(前221-前206年)一样。其原因是复杂的,如要明晰隋朝的重要历史地位和其影响,必须先了解其历史。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分数期介绍隋朝的历史,这一期我们介绍的是隋初实行的政治制度。

① 减轻赋税徭役 检括户口

北朝末年沉重的赋税与徭役使得山东(此指华山、崤山以东)百姓或是诈称自己年龄老或少,或是隐瞒户口,或是逃避徭役而逃亡,或是投奔大族为依附户,这些情况在隋朝建立之初仍极为普遍。

隋朝为了能够巩固政权,并统一南北,

首先,减轻赋税徭役。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颁布均田、租调的新令,其中均田制度与北朝相近。

开皇三年(583年),隋朝下令,成丁年龄由18岁上调至21岁,每年服役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疋,四丈)改为二丈,不服役者则收庸。七年后又 规定,丁男年至50岁,免役,收庸。但受田年龄仍为18岁,即农民在18-21岁三年间不纳租调,也不服徭役。这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

此外,检括户口。开皇三年(583年),令全国州县官吏检查隐漏户口,按照户籍簿登记的年龄,与本人体貌核对,检验是否是谎报年龄。一旦查出不实,保长、里 正、党正等都有被发配到远方。此外隋朝还鼓励百姓互相检举,规定亲属关系远于堂兄弟的,一律分居,自立门户,以防发生户口不实的情况。经过检括,有四十万 人被查实为壮丁,一百六十多万人被新编入户籍。

然后,在宰相高熲的建议下,实行输籍法。由于户等与授田、徭 役、征兵等事务相关,但地方长吏又对户等划分不实,因此这是检括户口的一大障碍。为使得农民离开豪强,做封建国家的编户,高熲建议国家确定划分户等标准, 称作“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每年正月初五,由县令派人到乡村,以三百到五百家组为一团,按照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称作输籍法。此法实行后,大量 逃亡、隐漏的农民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②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废除北周六官制度,以纳言(侍中)和中书令,与尚书左右仆射共同担任外朝的宰相;又将内朝的门下省与中书省迁出禁中,与尚书省构成三省的国家机关。皇帝成为政府最高负责人。南北朝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上省的决策权移至中书省和门下省。中书省与门下省从禁中走出时,将一部分原属于皇帝的决策与发令权力带到外朝。中书省与门下省遂由皇帝的秘书咨询机关变为国家权力机关。

隋文帝又按照类别将主管行政的二十多个曹分别归入吏、民、礼、兵、刑、工六部,六部统属于尚书省。寺、监则成为事务机关。

隋炀帝时,成立侍御机关殿中省,侍御事务与中书、门下二省完全分离,实现将国家事务与皇家事务的最后分离。

随着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详见下文 地方行政制度调整),尚书省六部的文案工作大为增加,原来低级官员负责的文案工作改由令史、府史等无官品的吏来担任,官员系统外产生了协助官员处理文书的吏的系统。

③ 科举制的创立

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这种制度的弊端我们在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已经述及。九品中正制的废除,使得官吏任用的门第限制被取消。

开皇七年(587年),隋文帝命各州每年举送三人到中央参加明经、秀才两科考试,设立了每年举行的常贡之科。隋炀帝时,增设进士科。

自此,隋朝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法令规定的按照才学标准选拔文士担任官吏的开科考试制度。到唐朝,这一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沿用至于清末的科举制度。

备注:科举制度的创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魏晋南北朝时期由门阀垄断官职的倒退制度的终结,从此尽管实际参与者仍然有限,但却不问门第高下都能够录用为官吏,对于古代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来说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唐宋以后,科举制度逐渐变得死板以至于禁锢思想发展,不能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迟至20世纪初,科举制度才最终被废除。然而,如果单纯就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来否定科举制曾经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则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中国历史之隋朝(1)

PS:古代科举考试号房复原图

④ 府兵制改革

西魏时创立的府兵制是一种特殊的兵制,将部队与农业生产相分离。隋文帝于开皇十年(590年)改革府兵制,府兵可以在州县落籍,从事农业生产,但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此外,还下令将在山东、河南、北方缘边地区新设军府。这一措施主要是为了使军府集中到关中,加强中央集权。

⑤ 地方行政制度调整

西汉武帝时的十三州部,到东汉末期逐渐变为州,成为大行政区。西晋时全国一度有十九州。但在西晋以后,州的数量逐渐增多,无论是北朝还是南朝都分设了很多州,这使得州的范围逐渐缩小,数目逐渐增加,而州以下仍有郡,郡以下仍有县,州郡数目的增多就带来了官员的冗余,同时对于地方势力的控制也越来越松弛。

因此,北周灭北齐后,已经开始裁并州郡。然而到大象二年(580年),仍有

州二百一十一,郡五百八,縣一千一百二十四。

平均一州不到三郡,一郡约有两县。隋开皇三年(583年),本着“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将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又改州为郡。这样就简化了地方行政机构,加强了中央集权。

此外,在废郡同时,开皇三年(583年)规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不再由地方长官征辟署任,一律由中央任免,且每年年终要经过吏部的考核。十四年(594年)又规定州县的佐史三年一换,不得重任。而隋时吏部选拔地方官尽用外地人,这就使得大族豪强地主以担任州县佐官来垄断地方权力的局面基本结束了。

上述这些隋初实行的政治制度,使得隋朝的政权得以巩固,中央权力得到加强,削弱了衰落中的大族豪强地主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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