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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男方给了女方彩礼10万元,离婚时,法院判决返还6万元?

 姜威律师 2021-01-05

裁判要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介:

佟某和朱某于2018年6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佟某给朱某100000元彩礼。

  



此后,双方每次在一起生活几天。2019年农历正月初八,朱某离开佟某家外出打工,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

佟某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姻建立在金钱上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索引:

2019)苏13民终5256号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再婚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的,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2、再婚后不久即离婚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裁判意见:

宿城区人民法院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佟某坚持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朱某在庭后调解时也同意离婚,应视为佟某与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彩礼系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同时应考虑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有陪嫁、同居时间长短、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等情形,酌定返还数额。

  



本案朱某和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生活前后经过仅几个月,因而佟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彩礼。本案中朱某收取的100000元为佟某给付的彩礼,结合双方当事人引起纠纷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朱某适当返还60000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于返还彩礼数额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曾登记结婚,曾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且系佟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判令其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朱某返还60000元彩礼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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