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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想足额扣必须这样操作!

 刘刘4615 2021-01-08


去年12月,小编曾多次发文提醒大家要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今天小编再次提醒,想要足额扣除,必须得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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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扣除信息自动顺延
调整务必抓紧时间

首先将个人所得税APP更新到最新版本:


图片来源:个人所得税APP截图

个人所得税APP消息提醒:如您不进行确认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如下图:


2
扣除有变化,
信息更改流程

在2021年1月1日系统自动顺延后,有以下两个入口(二选一)可供查询已顺延的专扣项目:


入口1:您可以点击首页“进入”按钮-再点击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的“此处进入”按钮进入。
入口2:您也可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入。

那么在您核对后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无变化

这样您就可以不用操作啦。

2、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需要修改

点击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修改”,修改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

3、顺延的专扣信息,在2021年不再享受

点击在2021年不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作废”即可。

4、除顺延的专扣信息外,2021年有新增的专扣项目

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2021”选择需要新增的项目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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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情形

情形一

赡养老人错填成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中的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处理方法:作废已填报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赡养老人记录,只保留纳税人自己父母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老人的填报记录。

情形二

赡养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误选择成独生子女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特殊情形: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处理方法: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情形三

同一子女的教育信息中的本人扣除比例夫妻双方都选择成了100%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处理方法: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平摊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夫妻双方协商后,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分配比例或作废该条信息。


情形四

子女本科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未录入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处理方法:请在2020年度该条子女教育信息中录入教育终止时间;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五

婚后购买住房的首套房贷利息扣除比例“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为“是”的情形

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夫妻婚后购买的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按照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处理方法:经夫妻双方约定后,享受扣除一方,进入“房贷利息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扣除比例】,扣除比例选择为否,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另一方如果填报了房贷利息的,则需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六

首套房贷利息本人已填报并享受扣除,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由夫妻另一方填报扣除的

政策规定:如纳税人此前已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则夫妻双方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处理方法:请作废夫妻另一方填报的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七

住房房贷已还清,未修改贷款期限(月数)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处理方法:如果已在2020年度某月还清房贷,请在2020年度修改房贷利息中的贷款月数;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还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八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都填报了住房租金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由一方扣除,另一方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一方填报了住房租金,另一方填报了房贷利息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扣除项目,另一方需做作废处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1.子女教育费用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孩子满3周岁的当月开始,就可进行扣除。

2.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如何操作?

答: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如果纳税人已就业,又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有几种抵扣选择方式?

答: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也就是每月1000元来扣除,也可以由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也就是每月400元来扣除。

4.住房租金扣除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都没有住房。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答:不能同时享受。比如,如果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有首套住房贷款,而在工作所在城市产生住房租金,可自己选择其一来抵扣。

6.大病医疗支出具体是怎样来进行抵扣的?

答:大病医疗支出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唯一不是定额抵扣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每年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抵扣。比如,个人负担是50000元,就可扣除35000元。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按年来计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7.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享受抵扣的项目,由谁来扣除比较划算?

答:看夫妻双方谁适用的税率比较高,高的一方扣除比较合算。比如,男方适用20%的税率,那么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可少纳税200元;而女方适用10%的税率,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少纳税100元。

8.能不能随意改变扣除方式?

答: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教育由男方来扣除,那么如果要改变,就要等到第二个纳税年度。

9.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推出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模板、手机APP 和WEB 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向任职受雇的单位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享受政策红利。是说,只要个人信息不发生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一次,接下来跟现在的纳税感受并无区别。

10.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没有就读幼儿园,父母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年满3岁只小学入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并未限定接受教育的模式,没有参加幼儿园教育,也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11.非亲生父母的子女教育可以扣除吗?
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子女教育费用。

12.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3.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
答: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14.纳税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时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15.首套住房是“商业性质”,可以享受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首套住房,指购买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强调住房,商业性质不满足条件,即使实际用途为“住房”,也不能按照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1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17.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或赡养岳父岳母公婆的费用,是否可扣?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8.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9.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如果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吗?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20.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1.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2.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23.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 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2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25.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26.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27.请问又租房又开始还房贷的,应该申报哪个呢?
答:如果工作城市有首套房,需要填写住房贷款利息;如果工作城市无首套房,外地有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可以选择一项填写。

28.子女教育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没上幼儿园可以申报吗?2020年如果没填写,怎么办?
答:三周岁起,没上幼儿园也可以填写,2020年没有填的,2021年3-6月份汇算清缴可以补填;符合条件的可以先填报2021年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9.之前的那套房子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申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贷款还清了,又买了一套房,享受的还是首套贷款利率,还可以再申报吗?
答:不可以,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0.妹妹还在上学,没有收入,目前实际并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可以由工作的哥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吗?
答:不可以的,只要是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最多只能扣1000元。共同赡养人是所有的兄弟姐妹,总的扣除额度不超过2000元。

31.女方没有工作,不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男方申报岳父岳母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法规并未提及岳父母或公婆等。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2.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由妻子扣除,税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最后,附上一张图,
让大家瞬间掌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知识!


来源:个人所得税、中税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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