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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改头换面的变相遗产税

 加国第一生活 2021-01-12

 很多人都想知道,加拿大究竟有没有遗产税?

如果涉及到遗产,特别是房产类的遗产的时候,究竟是如何缴税的?

有什么办法可以未雨绸缪呢?

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今天,夕子就与大家逐个解密。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都是北美国家,但加拿大不像美国,没有“赠与税” 和“遗产税”,其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是以Capital Gain的概念来衡量是否纳税的。

Capital Gain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增值的收益税,也即,只有当这些赠与或遗产产生“资本收益”时才纳税。

请大家要记住,加拿大每个家庭有一套自住房的指标,自住房卖出时候的增值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而房子本身的金额也是不用交税的,因为用来买房的钱原本就是增过税的收入。

如果一个人在死之前,卖掉自己的 PRIMARY RESIDENCE(唯一住宅),不必交在文章最开始我提到的capital gain 税。卖后把所得的钱留给子女,子女也是不需要交税的。

我们在买屋的时候,会常见本地人的房子,屋主在医院或者老人院奄奄一息,POA给孩子来卖屋,这样的话在老人走之前卖掉,是不需要交税的。

举个例子,老黄先生刚刚过世,除了本身居住的房屋之外,他还遗留了一套公寓给他的儿子和太太。

首先,黄老太太会继承这套房产,继承的时候,是不必纳税的。但是,因为黄老太太年事已高,无法继续管理这套投资房。家庭会议过后,决定将这套公寓卖掉,在这种情况下,出售该房产,就需要计算纳税。

老黄先生买这套投资房的时候是20万,现在市场售价50万。其中有30万的收益,这笔费用减去老黄先生对这套房子的装修以及一些相关费用8万,还剩余22万,除以2,为11万。这相当于11万的收入。根据这笔收入来打税的。

要说明的是,这部分税收,不是计算在继承人名下的,而是算在过世者身上的。继承者是替过世者进行税务申报。在这个CASE上呢,就是黄老先生的儿子替黄老先生进行税务申报了。

具体原则是:过世者过世前的收入,还有其资产的Sales Upon Death,依照前述的资本收益进行纳税。

由于过世者往往是老人,老人的投资期限通常很长,资本所得巨大,在所得没有清算完毕之前,按照加拿大法律,这部分资产和收入基本处于冻结状态,是不能动用的。弄不好就会造成继承者无力负担的局面。

所以,移民朋友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只立遗嘱并不算万事大吉,为儿女计划,早做资产规划,或者找一个有能力执行遗嘱、且可以信赖的亲友,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但由于中国人对于死亡的忌讳,很多人或者根本没立遗嘱,或者立得很草率,导致给子女遗留下繁杂的法律问题。

比如说,如果黄老先生没有立遗嘱,他的儿女之间就要商量出一个资产的分配协议(这是比较容易产生的问题的一个环节,如果儿女意见不统一,协商的时间就会大大延长,有时经达数年,受伤的是继承人,得益的是律师),然后向省政府申请遗嘱认证,经过遗嘱认证,继承人才能合法拥有分配的资产。

申请遗嘱认证须缴交probate fee (遗嘱认证费)。这项费用是按照遗产数量,采取阶梯方式收取的。

安省应该是最高额的遗嘱认证费,前50000加币,收0.5%,超出部分收1.5%

降低遗产处理难度,避免继承人付出巨额代价和精力的最好办法,是在老人在世时,就提前做好资产规划和转移。

加拿大可以提供此类规划和转移的方式有很多,由于每个人的情况并不相同,且所涉资产形态、范围广泛驳杂,除了咨询相关专业理财机构外,建议一定要咨询你的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建议。

除了遗产税之外,我们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父母给孩子的赠与。这里面包括现金赠与和房产赠与。

以张太太为例。她赠与女儿20万现金,无论是她本人还是她女儿,都是不需要纳税的。因为这笔现金此前已经计入过张太太的收入中纳过税了,是她纳税后所得,因此不用再次纳税。

同时,张太太决定赠给女儿一套市值30万的公寓。

这笔钱就需要张太太本人纳税了。

30-25=5/2=2.5万,这笔2.5万的增值需要缴税。但是受赠人,也就是她女儿,在这笔赠与中,不必纳任何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还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受赠人的年龄,一个是受赠人后续处理赠予资产的行为。这两个关键点互为作用,可能会为赠与产生后带来不同的税务问题。

在加拿大如果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现金,子女拿去花掉,无论父母还是子女都不用缴赠与税。

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拿去投资(比如买卖股票或买房出租)产生了收入,会被算作父母的收入,从而带来纳税问题。

如果父母赠与成年子女现金,无论这些成年子女将现金如何使用,都与父母无关。

了解到具有加拿大“特色”的遗产税后,相信你会有一个很清晰的房产与投资的规划了,下一步的,就是与专业人士合作,将资产尽可能的最大化。

夕子在这里也期待与你的进一步合作有我的保驾护航令你省心顺心舒心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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