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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芳 | 人大职务的违纪处理程序

 治墨之剑 2021-01-16

文章要旨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党委向本级人大主席团依法推荐,并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故在解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时,不得由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直接发文免除,解除方式主要有罢免、辞职、撤销、终止四种。

2.纪检监察机关拟给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处分的,应先建议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解除其职务。

3.人大代表职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罢免、辞职、自动终止、当选无效四种。一般不建议履行罢免程序,而是通过做思想工作,由人大代表主动向本级或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请求辞去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公告。

4.在查处违纪党员时,涉及对他所担任的人大代表职务作出处理的,应注意与他所担任的其他职务一并考虑,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先履行党内审批程序。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01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解除方式研究

作者: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董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2-21

纪律检查机关查办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需解除其职务的,方式较为复杂,实践中不好把握,常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对此,应予以明确,以免程序违法。

根据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委员长)、副主任(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本文所述职务解除,是指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已被查实违纪违法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党委向本级人大主席团依法推荐,并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故在解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时,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办理,不得由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直接发文免除。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罢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席团、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二)辞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应报本级人大备案。

(三)撤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四)终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经查实有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并以此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此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无需再采取罢免、辞职、撤销等方式解除其职务。对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服刑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纪律检查机关如拟给予其开除处分的,应先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采取适当方式解除其职务,并注意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并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是否需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可根据其刑期长短等情况确定。

02

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中涉及人大代表职务处理程序问题研析

作者:董芳,来源:业务研究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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