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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多大需要上股东大会?

 信披一点通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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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什么叫关联自然人

这个名词主要在以下几个规则里面出现过

1、《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10.1.5(五)的兜底原则,深交所咨询易曾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这里也可以详见之前的《细数那些奇葩的关联关系》(点击蓝字看原文)

2、《深交所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第五章交易和关联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第五章交易和关联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我觉得董秘手册的这一段应该是依据深交所咨询易的内容:

同时我又发现变态的中小板的个别之处……《深交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的披露金额,《股票上市规则》里面说的好简单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审议标准和《股票上市规则》看齐,也就是说披露标准等于董事会审议标准,比如上条中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在30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但是股东大会的标准呢?

其实这块要仔细看一下10.2.4和10.2.5了

10.2.5中的关联人其实就是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并称啦

另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点特殊,对特定关联自然人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过有的人说了,关联自然人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也是3000万是不是太多了?可不可以设置小一点呢?

可以!比如:


再比如:

当然有的新三板的公司对自己更狠一些,《索泰能源(430752):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自由设置权限的话那不就导致每家上市公司关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的审批权限就不一样了,这样合不合适呢?监管机构是否认可?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被处罚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备注:未披露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披露的《公司章程》也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仅说明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备注:未披露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披露的《公司章程》也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累计金额未到3000万元及净资产5%,处罚中也仅仅是提到没有披露而已

备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应由股东大会表决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1、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1、关联交易金额在2500万元以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下(含5%)的;

未到净资产的5%,但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备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净资产14亿,5%为7000万。这里的处罚为啥提到了股东大会,小编真是没有琢磨透,知道内幕的同学请后台私信吧,谢谢啦~

所以对于和关联自然人交易的审议标准,其实就是有自己规定的遵守自家规定,没有自家规定的向《股票上市规则》看齐

最最后再强调一点:就是前后12个月归为关联方的范围容易被忽视,很多上市公司总以为高管辞职了和公司就不构成关联关系了,聘任的高管现在不在A公司任职,A公司和公司就不构成关联关系了。

例如:2018年3月16日吉翔股份发布《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暨补充披露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原因就是忽视了前后十二个月认定。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在日常执行的过程中关联交易金额超出了预计范围,但是很久以后才发现,像这种情况怎么办??瞒着不说还是主动进行补充审议?

建议哈:当然是乖乖补充审议,但是补充审议并不会完全免除监管层下罚单。但是瞒是瞒不住的,先瞒着最后被监管机构揪出来,只能说处罚会更严重的。

所以对于经常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们,大家都长点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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