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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注意的事项

 gzcpalgvwf5dya 2020-09-04

一、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预计,未及时就超出部分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介绍



2020年4月30日,上交所某上市公司(SCLQ)披露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告称,公司2019年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89.114亿元,较预计金额141.58亿元增加47.534亿元,超额部分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96%,已达到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须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的标准。对于超出前期预计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迟至2020年4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披露,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金额,且超出部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未及时就超出部分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另经查明,2018年度,公司超出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6%,达到须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2019年度因同类事项再度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案例分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SCLQ)公司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金额,且超出金额高达47.534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96%。(SCLQ)公司未及时就超出部分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受到了交易所的监管。
二、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对象,未及时就新增关联交易对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介绍



2017年3月31日,深交所某上市公司(JLFZ)披露《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7年度拟与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下属企业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采购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金额不超过53,500万元。2018年3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增加公司与保利久联集团下属企业保利民爆哈密有限公司、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交易金额9,781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2017年实际发生金额44,029万元,未超过原预计交易总额,但原预计发生关联交易单位为2家,实际发生交易单位有4家。公司对与新增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类型、产品类别以及交易对方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公司在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对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名称、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等事项分别进行预计。公司在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中如有新增关联方,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实际发生交易。

案例介绍



2020年4月30日,深交所某上市公司(ZHGF)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预计2020年与新疆协鑫、无锡中环将分别发生总额18亿元和55亿元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召开并审议上述事项前,公司已与新疆协鑫和无锡中环分别发生关联交易30,727.01万元和121,098.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和9.1%,合计占比为11.4%,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



公司在2020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中显示,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0年4月3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但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此议案前就已经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的多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交易,其中与新疆协鑫交易金额为30,727.01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2.3%、与无锡中环交易金额为121,098.31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9.1%。公司应当注意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时间,公司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生效,否则应当根据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进行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及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未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介绍



2012年度和2013年度,深交所某上市公司(ZGWY)控股股东福建建工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公共资源费用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向公司分摊公共费用434.39万元、465.32万元。检查发现,上述《分摊协议》签订于2006年1月1日,《分摊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上述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且协议期限超过三年,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综合其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被福建证监局要求责令改正。

案例分析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2012年1月将该《分摊协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但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还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第(一)项规定,《分摊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定价内部控制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到位。

案例介绍



(一)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存在瑕疵。
2018年末深交所某上市公司(HPR)对与关联方天道医药的2018年1月及2月的关联交易定价进行了调整,但公司对该定价的调整未参照关联交易审批流程报董秘办及总裁审批,且该定价调整审批单也未完整列示调整依据。此外,公司与天道医药签署的供货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但部分协议未签署日期。
(二)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与执行不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称,2016年-2018年公司与天道医药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为“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并参照公司同类产品客户的销售价格、结算方式作为定价和结算的依据”,但从2017年9月开始,公司实际上以生产成本加成为基础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导致2017年9月之后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的相关披露信息不够准确。
综合其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总经理、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被深圳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关联交易内控不足,导致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等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了证监局的监管。
六、其他注意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相关规则



(一)日常关联交易范围
事项
规则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0.1.1、10.2.11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中的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7.1.1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0.1.1、10.2.12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7.1.1、7.2.2
(二)审议和披露标准
法规内容
名称
10.2.1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2.12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第10.2.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3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7.2.1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7.2.16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0.2.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2.13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4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7.2.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信息披露三部,深耕上交所主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解读,规范运作,为多家沪市公司提供信披质控,现场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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