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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

 信披一点通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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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公司法》规定:

画红框框的部分说明,《公司法》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没有这项权利的。

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于外部受让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但需注意的是优先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在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股东内部之间股权转让的情形。

优先购买权的设定限制了转让股东在转让标的股权时任意选择买受人的自由,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下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转让股东在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时,并不丧失自由选择买受人以外的“同等条件”设计之权利。这个条款同样适用于已故人士,具体可参考本号《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天堂里没有委托投票》(点击蓝字见原文),里面提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后股东身份一般是需要公司内部决策的,比如871992《恒康药房:法律意见书》

所以说那些个有钱滴人啊,还没挂之前记得一定要把自己名下的企业组织形式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啊~关于股份传承还可以参考《侃一侃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传承问题》(点击蓝字见原文)。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时候,才会衍生出来放弃优先购买。其实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是第二步。第一步首先要同意权。

比如说A是公司的股东,A要把股权转给第三方,那么A会发函给其他股东,征询他们的意见。按法律规定是要明确告诉大家A准备转给谁,以什么条件什么价格,转让多少比例的股权。如果不同意,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就是说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其余的股东要同意。由此看来,优先购买权既不是一种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优惠处分,也不是强行交易。

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公司必须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才会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和目标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的话,是只能看着的。比如海航投资的年报问询:

当然也有同学去深交所的咨询易问过,下面这个是把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力和优先购买权搞混淆了:

那么哪些事项和优先购买权沾边呢?这块深主板的规定很细,其他板块就超级简单了:

上交所

实施指引

深中小板

《规范运作指引》8.2.9上市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创业板

《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同中小板

《股票上市规则》9.1将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列为应披露交易的一个类别。上市公司放弃权利的情形在达到9.2或9.3规定的标准时,需履行相应的披露或审议义务。

好,下面看深主板的,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上市公司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行为,都应遵守2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而由于行政划拨、司法裁定等情形导致的被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行为,不属于2号备忘录约束的范围。上条再次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带玩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需要遵守:

例如002355兴民智通《关于放弃合伙份额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刚才说了其他板块参照执行,从严执行可以吗?可以!比如600717天津港《关于全资子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关于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标准

履行审议程序标准

1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

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

因放弃权利产生的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

6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或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平

-

7

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注]达到20%以上

-

8

放弃权利涉及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公司对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失去控制地位

9

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放弃权利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10

-

有关方拟认购上市公司放弃所涉权利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交易价格、交易异常等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板块确实没有这么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按自家公司章程等约定来执行,这条咨询易还要追溯到主板有35号备忘录的时候(现在没有了)……

若放弃权利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还要按照关联交易履行披露及审议义务。比如002631德尔未来《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没有动,其他小股东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关联方,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何判断是否为关联交易的问题,这块比较奇怪,首先深交所咨询易说:

上面咨询易的意思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考虑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只用考虑这件事情的受让方(或者增资方)是不是关联方,而不用管其他方有没有关联方的问题。

但是在交易所咨询易的另一个问答里面提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是以结果导向来的:

《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了:

第六条并没有加上动作或者方向,而其他条款都提到了“提供或接受”、“委托或者受委托”……所以关联方共同投资不论是直接参与的还是被动变成的,都应该谨慎遵照关联交易的要求进行审议和披露。

例如600057象屿股份《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暨与关联人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关联交易公告》:

例如002263大东南《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外资股权并与受让方形成关联共同投资的公告》:

所以在判断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为关联交易的时候,不但需要看交易的双方,还需要看一下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都有谁,如果最后剩下的还有关联方的话,那么需要认定为关联交易。

好吧,最后再说一下,那么既然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在股份转让的时候还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力,万一落到自己不喜欢的人手里,是否可以反悔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反悔是可以的!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反悔或者全体股东以单独议案表决过不能反悔的情况除外。如果转让方态度一会一变,其他股东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的。

好吧,今天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就总结到这里,最后还是祝愿大家都不要碰到这种事,因为不碰到就不用公告,不公告就不用头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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