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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系列1-10汇总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致读者:

诸位亲,“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为更好地与大家探讨专业知识、分享业务心得,我们计划特就公司治理业务推出系列文章;现就部分已分享的研究汇总如下,持续更新,敬请期待。

点击以下各文章标题,自动跳转至原文。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法定条件的变更效力

公司治理系列之1-《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章程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裁判要旨:股权具备股东财产权性质,对应的财产权利应当被保护。如章程规定禁止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属于损害了股东对其股权财产权的基本处分权,因而无效。

参考案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2233号:赵阳、昆明仟龙营养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治理系列之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放宽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公司章程优先还是<公司法>优先?》

裁判要旨: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目的,对有限责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了同意权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限制。上述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放宽同意的条件。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号: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

2.   同等条件之认定标准

公司治理系列之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所涉及的“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同等条件的通常认定标准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比例、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定金条款等,在向其他股东询问是否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前述信息。此外,如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其他的条件,如提供业务机会、为转让方承担债务或债务的担保责任等,亦需要纳入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股权转让条件的设置不能恶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不得以新的条件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优先购买权被损害、股权已经转让后,主张以同等条件受让股权的,可被支持,但有时间限制。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2号:丁祥明与瞿斐建民事其他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266号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119758)

3.    瑕疵股权转让的后果

公司治理系列之4-《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裁判要旨: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但出资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同样,在股权转让中,所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的履行亦不是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股东资格有赖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的认定,却相对独立于实缴出资;但也正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存在,要求受让方向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承担出资义务所要求的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59号: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抗诉案判决书

公司治理系列之5-《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对外责任?》

裁判要旨:如受让人对股权的瑕疵知情或应当知情,应当对外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则上可向转让人追偿。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终1195号: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公司资产的合同效力

公司治理系列之6-《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不动产等资产的目的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的转让仅仅使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并未导致资产的权属主体发生变更。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存在以转让股权来转让资产的目的,但从法律形式看,其性质仍属于股权转让而非资产转让。该行为并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也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09号:惠阳惠兴实业有限公司、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惠阳松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5.   其他

公司治理系列之7-《有限公司可否依章程规定及与股东合意收购股东股权?》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明确约定了公司股权回购条款,公司按照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对该股权进行合理处置的,该行为并未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未影响公司资本维持,该回购条款及回购行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裁定书: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指导案例96号)

公司治理系列之8-《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对代持股权的处分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虽然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由隐名股东享有和履行,但是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可以根据股权权利外观的形式要件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可通过代持协议约定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也可根据侵权法律法规主张侵权责任;隐名股东主张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案件来源:(2015)甬宁商初字第980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高明华与邵兴贤、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治理系列之9-《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决议的约束性文件,仅约束公司、股东、高管等,不具有对世效力,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不构成交易对方应当知道的证据。交易对方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交易对方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无需举证证明;主张交易对方恶意的,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但第三方应当对担保进行形式审查。

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总第172期))

公司治理系列之10-《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的标准?》

裁判要旨:股东将出资转出,如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关证据证明属于返还之前形成的借款,并且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不构成抽逃出资。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9号: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等与北京弘大汽车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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