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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系列(一)公司印章旁落的应对之策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65期文章


全文共计4193个字,阅读完约需8分钟

营业执照和公章等证章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凭证,因此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要证照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但基于各类原因,证照材料可能旁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此时,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证照返还的常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产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印章(公章、财务章等)、项目资料等。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时原告适格的阻碍

鉴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起因是丢失证照,因此原告起诉时难以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被告可能就此提出原告不适格,要求法院不予受理该等诉讼。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类:

1.无需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不因此丧失诉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384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曾一兵返还其公司公章证照,因此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中客观上无法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印章,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因此导致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丧失诉权。

2.提交合法的董事长签名的材料即可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第6款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材料即可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第2款,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0条,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证照的,属于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证照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证照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冲突(人章争夺)

“人章争夺”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两者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的解答(二)》,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持章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的,方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但在实体审理时不影响公章对外签约、履约使用时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对外部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影响债权成立的认定。

5.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VS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冲突(人人争夺)

“人人争夺”的情形是指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并产生公司代表权争议。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的解答(二)》,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是:

(1)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经过公司章程合法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同类案件: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2) 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对原法定法币人提起的诉讼表示反对的,该等诉讼应予以驳回。在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一案中,该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以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拇指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述理由成立。

6.公章控制人VS公章控制人冲突(章章争夺)

“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现象。审理中出现“章章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二是两枚或两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的解答(二)》,一是工商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在无新的有效决议作出相反证明时,备案公章视为公司授权;二是未经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情况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当然,在涉及外部纠纷中,对外使用的公章证据效力,要注意结合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来审查认定。

二、证明责任

1. 返还的理由。

(1) 无正当理由持有证照:其由何人、何部门保管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当相关文件无规定时,法院倾向于认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在(2013)浙台商终字第1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证照的掌管实质是涉及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在未约定由专人保管情况下,应当由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保管。上诉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保管印章对公司不利,但未提供相关依据证实。如出现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

(2) 违反管理规范不应继续持有证照:林娟作为盛荣公司财会人员,应依法履行公司赋予的会计工作职责,妥当加以管理、传用,不得影响盛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但林娟先是擅自将公司财物代理公司,后又擅自将该财物交给公司监事高应秋及董事林凱,都违背了作为公司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为此,盛荣公司要求林娟返还有关公司财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可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18号)

2. 证明相对人控制和占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等。较多案例中返还证照的请求不被支持的重要原因是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证照由被告持有。因此,律师建议在更迭负责人时制作相关交接证明。(参见(2013)嘉南商初字第400号)

3. 存在返还的可能性。事实上无法返还(即非相对人控制或占有)。部分案件中,证照因特殊原因由公安机关扣留或者已经登报声明遗失作废,证照已事实上不可能返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陕民申1581号)

三、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是基于其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的所有权提起的返还原物诉讼,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制度。(参照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509号)。

四、提起诉讼的主体

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满足前置程序的股东、证照有权持有人以及清算组负责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约定了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6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3694号)

五、以证照遗失为由办理新的证照+追讨作废证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3806号一案中,顺鑫公司虽然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但这并不妨碍邢融融向顺鑫公司返还原来的证章,否则将使山东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顺鑫公司虽附有协助邢融融履行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并不意味着邢融融可继续占有山东分公司证章,因此邢融融继续占有、使用证章为履行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所必须的工具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顺鑫公司未提供向邢融融移交其他资质证书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顺鑫公司要求上诉人邢融融返还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合同章、财务章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六、律师建议

1. 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者,以便在诉讼中提供相关章程等材料证明有权持有证照的主体。

2. 制作证照交接单。公司人员流动属于正常现象,在办理交接时应当重点关注证照的交接情况并保留书面文件,一来可以证明目前证照的持有者是谁,而来可以证明交接的具体内容,方便诉讼举证及日常管理。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无视股东会决议,不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公司登记。

4. 除了提起证照返还之诉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5. 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确认证照等文件的持有人。因为公司设立之初不存在证照交接问题,因此无法制作证照移交文件,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确定证照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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