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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一):国有股权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84期文章


全文共计1819个字,阅读完约需4分钟

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股东代表国家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国有股权与一般公司的股权不同,对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对国有资产的处分,因而受到诸多限制。本团队就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进行系统研究,本篇文章先对国有股权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进行明晰。

一、国有股权的概念

不同部门对于国有股权的定义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一)国家绝对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而国有股东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境内企业或单位,二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全资持有或绝对控股。根据该法的规定,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企业,无论国家对其是直接拥有还是间接拥有,均为国有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均为国有股权。

【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71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国家绝对控股+国家相对控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范围除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国家绝对控股的范围外,还包括国家相对控股的情况。对于国家相对控股的认定,需结合股权结构、控制方式、控制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法律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624日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我们认为,首先,相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实施日期较晚,但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而前者适用于所有国有股权;其次,法律针对国有股权转让设定特别规则的目的之一是为保护国有资产,其中相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亦是相当重要的国有资产。

因此,非特别情形下,国有股权的认定倾向于包括国家相对控股。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仅包括国有资产转出的情形,且不包括无偿划转。

为准确起见,本团队讨论的国有股权转让及其特殊规则仅包括国有股权有偿转出,不包括无偿划转的情形。

【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期文章暂向各位读者简单介绍国有股权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概念,并将在后续文章中结合实践案例介绍国有股权转让的三项特殊规则,敬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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