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