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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

 君之道商法实践 2021-01-19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371期文章
实务中,存在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务数额确定的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导致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数额产生差异,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清楚认识和掌握,有助于实务纠纷的处理。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款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数额确定的事由之一,但未对债权数额确定的具体时间点予以明确。有的人认为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即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时间。有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最高院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应是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时。
然而,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的具体时间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数额确定问题进行介绍。
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时,受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即被确定
有的法院认为,《物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最高院执行规定》,对于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应在抵押物被查封时即确定。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案中认为,邮储银行与王凡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法院到底有无义务在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时通知抵押权人。对此,因《物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物权法》没有明确要求在查封、扣押后通知抵押权人。结合本案实际,康宇公司的房产于2013年8月9日被法院查封,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即为抵押物被查封之前的债权。明达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将借款还清,该项债权归于消灭。
在该案中,法院将案涉抵押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时间认定为抵押担保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
二、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时,受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案中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与《最高院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冲突,《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即债权数额确定需满足的实体要件作出规定;而《最高院执行规定》则是对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即对债权数额确定的程序要件作出规定。因此,需将《物权法》与《最高院执行规定》的规定结合起来解决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的这一问题。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院执行规定》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且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为准更为合理;若有证据证明最高额抵押权人知道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查封的事实,则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应当从其知道查封时确定。
三、小结
实务中,由于对《物权法》及《最高院执行规定》理解及适用上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出现对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时间上认定差异,这导致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实现债权数额的多少存在很大差异。然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时间明确规定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时间这一实务争议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文/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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