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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1-01-19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彭怀文

(一)从2013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施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具体差别化内容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持股期限的计算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3.税款的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4.限售股的差别化政策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5. 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股息红利也可享受差别化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取得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2]85号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7.股票转让的情形

财税[2012]85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二)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1年以内的差别化政策还是维持财税[2012]85号规定不变。

因此,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的差别化政策总结对比如下(表-1):

【案例-1】股票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9年1月5日,中国籍李某通过股票交易账户买进甲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00000股,成交价格12元。同年6月15日,因甲公司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李某取得35000元分红所得。

问题:李某股票分红所得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李某持有甲公司股票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一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适用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规定的差别化政策,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因此李某的分红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35000×20%×50%=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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