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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新《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的变化和影响

 神州国土 2021-01-26

《行政处罚法》对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系列(之二)


新《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发生哪些变化?对市场监管执法将有哪些影响?


已汇总,请看!

1 追责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时效延长至五年。

追责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五年,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二是有危害后果的。

市场监管执法中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安全”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适用五年的追责时效。


其影响在于,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加强了;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判定。

在两个前提条件不尽明确的情况下,要求执法人员更为谨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在期限内,是否应追究其责任。

具体而言,执法存在一个难点,是先判断行为是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是否造成后果,再立案,还是先要立案再调查呢。毕竟,这些违法事实,不一定能直接判断。
2 办案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立案的规定,从而增加了立案到案件办结的期限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与之一致。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鉴于《行政处罚法》所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依然有效。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可以说,新《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既有原则性,又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

对市场监管人员来讲,从执法实务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会对办案期限产生影响。

但是,随着办案期限成为《行政处罚法》的明确程序要求,办案期限违法是否是法定程序违法,将在复议、诉讼中更为明确

从“程序违法”、“程序性瑕疵”到“违反法定程序”,这应引起重视,避免因办案期限问题导致败诉。
3 听证期限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原《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期限从三日到五日,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听证期限,即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一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相一致,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就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应按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执行。


执法人员应注意,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将“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中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
4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行政处罚的履行,分三种方式完成:一是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二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强制执行,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行政处罚法》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直接衔接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原《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首先,按照《行政强制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后,我们要分析,具体的期限是什么呢?

原《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同时,还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容易产生一种不当理解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衔接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

(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已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当60日(特别规定除外)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仍不起诉,则自复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经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规定除外),在三个月内提出。

此外,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如果是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的起算点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要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仅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依据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主动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该向社会公示,不作区分的公示也可能会产生悖逆法治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这是延续了上述条例的规定,再次确认了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行政处罚公开进行规范和强化。

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还要注意不予公开的情形: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原则上可以向社会公开。不过,公开难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影响被处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6 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的日是工作日吗?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

但是原《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也有人认为,“自然日”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疑问现在已经有了正式的解答。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 其他期间、期限未改变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参考,质量云还将上述变化之外的,《行政处罚法》涉及的其他期间(期限)收集汇总如下: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最后,送上质量云整理的新《行政处罚法》期限(期间)10个条款,供参考!



行政处罚法修订,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质量云近期将和大家一起加强学习,一起探讨新法对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敬请关注质量云微信公众号,欢迎文末留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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