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增值税加计扣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39号公告学习笔记 财税微波 的基本观点: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单独核算如何进行?计提时借方科目、贷方科目? 1、计提, 借: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贷:递延收益 2、抵减当期应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3、发生调减情形, 借:递延收益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结余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冲回, 借:递延收益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财税微波 观点存在的一个问题: 抵减当期应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通常,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而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相关栏次,参与应缴税款计算。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却是这样写的,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诚如张钦光先生所言,谁这么有才,把本应为纳税人减税降负的利民政策,变成财务人员的梦魇!(点击即可阅读)。所以,我也同意 抵减当期应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应交税费-待抵减进项加计 同时,财税微波也不反对另外一种观点,即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有同学建议这样做(点击即可阅读),理由如下: 冲减成本理由说是本期购进资产,政府已经允许多抵减进项税额,这是一项现实的权益,资产成本理应减少。 至于说最终因为无足够的无足够的销售、无足够的销项税额而没能抵减,这个问题就是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损失,理应于损失发生时作为期间损失处理。 |
|
来自: Wain X-Ding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