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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筹划”,略有风险

 Wain X-Ding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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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似玉姑娘给我看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股这样一则通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与利润表利润总额不相符”

我问她是怎么回事。似玉说她也是半路接手的,按以前的负责人告诉她的操作方式做的。

就是他们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研发费用要加计扣除。但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允许扣除,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做。

这样子一来,只为他们平常对各种费用、发票把握比较严格,汇算清缴时就会产生退税。一来企业规模不大,发展需要资金;二来办退税的手续,企业觉得比较繁琐。

所以呢,交接工作的时候,那位要离职的负责人就告诉似玉,平时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把研发费用要加计扣除的75%计算出来,直接填在预缴申报表第2行“营业成本”里。这样子,年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因为这一块产生退税了。

嗯?貌似不错的办法哦。可是,这样做,真的好吗?

但是,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电子税务要求在纳税申报时要先填报财务报表在就出来了这么件事情。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预缴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5行“不征税收入”-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第7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但是,在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中,明确写有“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第24至28行”。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现在这个问题,还真不好说了。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进行申报,从而少(预)缴或不(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真是不好说啊。

不过,这个问题,有望改变。
《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2020-11-28 08:45 来源:中国政府网,点击左下阅读原文可查看)“二、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五)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方式。河南省部分企业反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不能在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影响了企业资金流动,不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议优化相关申报系统和流程,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方式,由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调整为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时享受。(拟转办部门:税务总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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