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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难在哪儿?

 Wain X-Ding 2021-01-27

著名的“徐十师”niker的高端闲聊群中,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甲从银行五千万购买了两个亿的债权,其中本金一个亿,利息一个亿。查封了债务人的房产。经法院拍卖流拍,甲申请房产抵债。抵债价格两个亿。现在债务人要求甲给债务人开一个亿的利息发票。这个利息发票是否应该开?应该由谁开?

好家伙,有人问, “房产市场价多少?”

拜托,债务人房产抵债(本金一个亿,利息一个亿),这一个亿利息,要给发票吧。和房子值几个钱有毛线关系?

如果债务人不能取得利息发票,岂不是白白损失了一个亿的税前扣除?

有人说,应该由甲给债务人开具发票。

拜托,在银行把这两个亿债权转给甲之前,甲有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服务吗?不曾提供服务,怎么开利息发票?虚开啊!

有人说,按理说应该由银行开。但是银行可以不开。为什么呢?

因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银行没有收到利息,不用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银行可以不开具发票。

那债务人就因为逾期(无力偿还),活该吃这么个亏?!

财税微波总觉得这样子理解不对。

财税〔2016〕36号附件3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都是企业发放的贷款,发生了逾期,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未能按时收到,“暂不绵纳增值税/不确认应税收入”。

有免除其纳税义务吗?没有!金融企业要待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再来看,在银行把这两个亿债权转给甲之前,是银行在给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销售服务发生在银行和债务之间。银行不给债务人开利息发票,让甲开,请问是银行还是债务人想虚开发票?

银行只是在逾期(90日后)到实际收到利息期间,暂不缴纳增值税/不确认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银行怎么可以说自己在这期间,没有纳税义务,而不给债务人开具发票?

再则,银行以五千万低价转让了这两个亿的债权,可不可以说其一个亿的利息收入已经收到呢?

很多人会说,不能认为银行已经收到了利息。因为银行亏了,连本还没收回来呢,本金就有一个亿呢。

财税微波想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银行通过这次交易形成的亏损一点五亿元,是可以在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还有人说,甲取得这两个亿的债权之后,要作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或者作为以公允价值核算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要计算利息的。

对此观点,财税微波说,甲采用什么会计核算方式,那是他自己家的事情。甲、银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能改变在债权转让前,是银行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服务,收取利息的事实。而税收,是根据这一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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