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实施再融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便利上市公司和董监高人员对任职事项作出判断,他山小编梳理了董监高任职资格及兼职禁止相关规则要求,可供参考。 一、案例引入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3条第一款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指引第3.2.4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4、3.1.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1.3、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4.2.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上述人员在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上述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1个月内,签署并向本所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二、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一)深交所
(二)上交所
三、董监高兼职要求 (一)不得兼任的情形
(二)兼任注意事项
END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证券合规部,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有深入的理解,参与了大量的证监会(包括各地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应对项目,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模拟现场检查服务,提前排除违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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