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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未出庭作证只出具书面证言,法院是否采信?

 惜流芳 2021-02-10

鲁法案例[2021]57
“法官,我拖欠原告白某某楼板款25000元属实,但这钱是我和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拖欠的,当时徐某某管账、管钱,工程款已被徐某某领取,这钱应该他来还才对啊。”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追加的第二被告徐某某应该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白某某起诉的可不是我,我根本不知道欠钱这回事。我和李某某并不存在合伙关系,我和白某某也不存在买卖关系,我是看在朋友感情上,出于好心过去给李某某帮帮忙,这钱不应该我来还”。第二被告徐某某如是说。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某申请追加徐某某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关于谁来还款的问题,原告白某某的态度模棱两可,其认为如果两被告是合伙关系就一起还钱,如果不是合伙关系就要求李某某还钱。那么,这钱到底应该由谁来还?当事人争论不休,各执一词,李某某和白某某到底是不是合伙关系就成为了审理的关键,到底是出于朋友好心帮助,还是关键时候背信弃义的甩锅?如果光听,法官很难做出判断……办案,最终还是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打官司,需要用证据来说话。


法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欠条,证明被告一李某某欠款的事实。被告一李某某提供了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言,证明拖欠原告的楼板款是其与徐某某共同经营工地时所拖欠,徐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能够证明拖欠原告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李某某主张所有工程款已由被告二徐某某桥从发包方领取,故拖欠原告的欠款应由被告二徐某某偿还。
被告二徐某某认为:上述证明证实的内容不真实,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自己对案涉工地购买楼板事宜既未经手,也不知情。


法官说法:被告一李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明系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两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系被告一自己打印好后让二证人签字按手印的。因此,对被告一提交的书面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一李某某主张其与被告二徐某某系合伙关系,被告二徐某某否认,被告一李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一李某某还款付息,被告二徐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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