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有朋友问我了,个人股东增资扩股,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局说要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啊!按照我的风格,有12366类似问题的答复,我就发答复给人家,这样交流来不费劲。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ade35fdbd86c4912a34ea9dd6ba734f7) 24400000020201013112027563个人股东增资扩股,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我们是一家广东省的贸易公司,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A个人股东投资600万,股份占比60%;B个人股东投资400万,股份占比40%。因公司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股东追加投资,因B股东资金紧张,则由A股东全额投入1000万。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A股东投资变为1600万,股份占比增加至80%;B股东投资依然为400万,股份占比降低至20%。问题1:这种增资扩股行为在税务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问题2: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应如何计算?问题3:上述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可是朋友又追问,这个广东省局的答复是“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广东省局的答复非常模棱两可,他现在就是吃不准,当地税局会不会以“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来征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没办法啊,我只能放下杯中酒,再帮这个朋友找找答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请问,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您好,针对“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文件未做进一步列示,如具体业务已实际发生,请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然而,朋友说北京市局的答复,还是叫他“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到底有没有哪个税局会利索一点答复,要征或不要征,给个痛快的话。我反正不爱喝酒,索性拿起手机认真地检索,发现在总局12366“网上留言”的税局答复都是背文件啊,没一个敢大胆地说出自身的想法!这时我想起来税收江湖的“张大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这位兄弟靠谱,清清楚楚地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
日期: 2018-09-13 问: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李四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问,张三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增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增资扩股引起股比变更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首先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其次,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其三,虽然增资扩股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zwgs./zcdy/201809/t20180913_1557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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