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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猝死引发5个问题:放弃社保、工伤认定、经济补偿... | 劳动法行天下

 wenxuefeng360 2021-02-18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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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早,福清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3路公交车驾驶员陈祖军在驾驶公交车时,突发心梗,他强忍剧痛减速停车,确保乘客安全,但他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35分左右不幸离世。

事发后,公司称没有缴纳社保无法认定工伤,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十万元。原来陈祖军曾在公司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个月500元的社保补贴。

据此,引发五个劳动法和工伤问题。

一、放弃社保的承诺(声明)是否有效?


无效。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让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社会保障。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放弃而无效,尽管陈祖军曾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但这份声明书是无效的,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发生了损失,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二、劳动者放弃社保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持?全国的范围来看目前很乱很乱,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支持经济补偿。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第25条解答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支持经济补偿。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第十一条解答认为: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条件的支持经济补偿。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25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经济补偿。

这个没找到文件规定,散见于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185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大冶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朝盛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华鑫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黄朝盛的合法权益,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华鑫公司与黄朝盛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即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承担70%)


三、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哪些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社会保险既然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失。譬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为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生病后无法报销医疗费、生育子女后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伤后无法从社保基金处报销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则这些损失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陈祖军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祖军在驾驶公交车时突发心梗不幸离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尽管公司不承认工伤,但陈祖军的工伤认定很快下来了。据福清市人社局消息,1月28日11时30分,陈祖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出来。《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五、工亡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除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法计算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也是逐年提升。

2021年1月18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因此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当然,劳动者在2021年1月1日后工亡的,人社部门在核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时候,在人社部公布新基数876680元前,还是按照2020年度的847180元进行核发,待执行新基数后再予以补发差额29500元

公交公司自以为节省了成本,但发生了一起工亡事故,则经济损失将高达百万元左右,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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