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动辞职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zglp 2016-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否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宋某于2015年1月10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已在河南老家缴纳新农保和新农合为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申请、保证书交给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该公司遂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依据约定每月给予宋某社保补偿金500元(该款项直接列入基本工资、未单独立项发放)。

2015年11月15日,宋某在加班时发生工伤事故,治愈后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2016年5月,宋某又找到了一家比原单位待遇略高的公司,于是找原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单位支付各种补偿金合计近十二万元。

就这个案例而言,有三种观点:

其一、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38条则规定了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可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原单位为其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

其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主动申请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依据民法诚信原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补缴和由此产生的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其三、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虽然有劳动者的申请保证书,依据民法诚信原则可以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这份保证书是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现,因此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调解:某公司虽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宋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但是在工伤发生以后,已经按照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宋某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并补缴了前期应缴社保,事后已经通知宋某,并按规定实现了代扣代缴;宋某工伤期间的全部费用已由公司承担。故:宋某所依据的客观辞职条件不成立;宋某辞职属于自己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支付因劳动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补偿金

就此案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那么,宋某离职时单位要负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11万元;如果补缴发生在伤残认定之前,单位只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余元;如果在伤残鉴定之后进行补缴,单位要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七万余元。

依法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是实现规范用工之本,不可心存侥幸,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的东西都是无效的。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添加微信公众号:shangzilawyer 进行详细咨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