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就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风险
(一)险种齐全但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在自行补缴后,可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缴纳部分,但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47号文)第16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
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需注意:如劳动者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则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数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需注意: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二、行政风险
(一)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社保部门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社保部门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若用人单位在社保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保行政部门,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
这里与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同,行政单位可以依职权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所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
(四)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深圳而言,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后,社保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了《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社保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供社保部门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方式。
如用人单位存在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将会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故提示用人单位在收到相关通知书后,应及时按照该询问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和材料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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