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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配方”,判刑

 timtxu 2021-02-19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总是有一些人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置大众的健康于不顾。

案例一

如此“配方”,判刑

2019年4月至9月,陈某甲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某村一院落,从事凉皮生产、销售,并使用了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陈某乙则负责购买硼砂,制作配方,并在明知陈某甲向凉皮中添加了硼砂的情况下,联系客户销售凉皮,并收取货款,涉案金额47万余元。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陈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

如此“配方”,判刑

段某某于济宁市高新区某养猪场内饲养生猪,在猪饲料中添加含有违禁成分的“肥壮宝”兽药。2019年11月底,段某某将私自屠宰的五匹猪肉共计600余斤销售给邓某,获取赃款9900元;将剩余的70余斤猪肉对外销售,获利1400元。邓某则在明知段某某向其出售的猪肉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并对外销售,在济宁市任城区某蔬菜批发市场交易时,被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被查扣的五匹生猪肉样品中均检出违禁药物成分沙丁胺醇。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段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邓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购买并销售,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鲁检君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此“配方”,判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健康的保证。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严惩,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将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丨济宁任城检察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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