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一 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以其它案由立案,不需要仲裁前置 三 管辖 四、并案的规定 五 案件的受理 六、以工资欠条为证据可直接提起诉讼 七 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的法律效力 八 终局裁决 九 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十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一 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的审理 十二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十四 退休人员用工争议的处理 十五 外国人、无国籍人劳动关系的认定 十六 劳动关系无协议延续的处理 十七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效力的认定 十八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 十九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还应给予赔偿经济损失 二十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二十一 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原则上有效 二十二 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决定的举证责任。 二十三 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十四 不同用人单位调岗经济补偿的计算 二十五 未事先通知工会的责任 二十六 经营期限届满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经济补偿 二十七 财产保全 二十八 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十九 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十 可依法撤销和变更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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