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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驾驶员途中偷卖承运不锈钢,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见喜图书馆 2021-02-20

运输公司驾驶员途中偷卖承运的不锈钢,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2020 winter

大雪,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21个节气,更是冬季的第三个节气。大雪的到来,也就意味着天气会越来越冷,下雪的可能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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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接华新特殊钢公司马某报警称:其公司长期委托运输公司将304不锈钢用集装箱运往烟台华新不锈钢公司。因烟台公司多次反映收货质量与发货质量不符,常熟公司怀疑途中被驾驶员私自处理。当日中午11时许,公司将不锈钢装满一集装箱后加锁封缄,运输公司驾驶员魏某即启程开往常熟港装船。

  马某一路尾随在集装箱车后面暗中观察,后发现魏某将集装箱车停靠在赵市镇师桥路鸿运收购站,下车将集装箱上钢丝锁剪断,卸下部分不锈钢运进收购站。马某当即报警,民警在收购站内抓获正在称重的魏某及收购站老板黄某,并查获不锈钢500余公斤。经查,收购站老板黄某在将卸下的不锈钢搬进收购站的过程中,偷偷藏匿一部分,从而欲达到少支付收购费的目的。经价格认定,涉案全部不锈钢价值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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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魏某的行为是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是职务侵占,因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则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的违法类型,按照处罚法定原则,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二、魏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话,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则不够盗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三、黄某在收购赃物过程中隐匿部分不锈钢的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诈骗?与收购赃物行为能否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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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华新公司虽然将不锈钢委托给运输公司运输,但是在集装箱上加锁予以了封缄。加锁后的不锈钢到底归谁占有?如果认为是运输公司占有,魏某的行为属于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疑是职务侵占;如果认为仍有华新公司占有,则魏某的行为属于盗窃。

  被封口的委托保管物的占有,是归于委托人还是归属于受托人,理论上、实务上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认为封缄物内财物属于委托人控制占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表明立法者虽然认为受托人占有包装物本身,但是并不占有封缄的内容物,受托人非法占有内容物的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华新公司在集装箱上加锁,明确告知运输人员不得打开集装箱,只有烟台公司才能开锁卸货。而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途中剪断锁链,将华新公司的不锈钢私自卖掉,属于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

     2、魏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是结果犯。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根据通说观点,只有当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

       魏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被害单位员工马某发现并处于监控中,虽然之后他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被害人对于被窃财物没有失去控制,且最终魏某被人赃俱获。故应当是未遂。

       3、黄某隐匿部分不锈钢的行为属于诈骗    

       盗窃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秘密转移占有行为,而诈骗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意思的交付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被害人的交付。被害人没有交付意思、交付行为的应认定为盗窃,被害人存在交付的属于诈骗。

    黄某秘密藏匿部分不锈钢的行为,虽然魏某不知情,但是魏某具有将其从集装箱上盗窃卸下的500余公斤不锈钢,全部销赃给黄某的处分意思。黄某藏匿部分的行为,可能使魏某在不锈钢的数量、质量上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少收销赃价款。虽然对于被藏匿的那部分不锈钢魏某没有直接的处分意思,但从整体上说,只是针对数量、质量的欺骗,仍然可以认为具有处分意思,因而黄某的行为仍属于诈骗的范畴。

    黄某在收购赃物过程中藏匿部分赃物,意图使销赃者魏某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少支付收赃价款,属于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故对黄某最终应以诈骗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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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魏某、黄某分别以盗窃(未遂)和诈骗(未遂)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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