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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幺要发展商会经济?这是我见过最全面的答案!

 朦胧斋主人 2021-02-22

来源|经济观察

作者|聂磊

摘要:商会是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起中观调控作用,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民间化是商会的发展方向,商会的民间性是商会的活力之源。发展商会经济需要政府转变职能,为商会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机制,充分听取商会诉求;加强扶持规范监督,为商会发展提供服务。进而促进商会和市场自主治理,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商会经济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现象,它是以商会为组织核心,以企业为组织成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体,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增长点。

一、商会经济的基本内涵及发展方向

(一)商会

商会指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组织形式,是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包括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并非单纯指严格意义上具有“商会”名称的团体,但不包括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商会产生的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会员企业通过商会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商会经济

所谓“商会经济”,是指以商会为组织纽带,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与协调管理,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和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商会的存在是以自身作用为依据的,有为才能有位,商会的凝聚力、号召力不取决于它的权力有多大,而在于为会员办了多少实事,发挥了多少作用,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商会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提出商会经济概念,主要是强调当前发展商会的工作重点应当是清除影响和制约商会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发挥商会作用。

(三)商会的发展方向

根据商会的形成过程、经费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商会可以分为官办商会、民间商会两大类。民间商会是基于商会会员的需求,通过自我联络和自我创造自下而上形成的。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后一些商会组织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自上而下建立的,有的商会在成立之初就具有鲜明的“政府”特点,有的商会运作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财物及办公机构混为一体,官办色彩浓厚,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关系不顺、工作扯皮屡见不鲜,使它难以走向真正的自立和自治,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商品经济繁荣和城市化发展有赖于相对自主和独立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商会的创设将自主与独立作为核心追求。商会是非政府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的延伸,更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在竞争中发展,在发展中竞争。民间化是商会的发展方向,商会的民间性是商会的活力之源。保持商会的民间性,是在发展商会经济过程中必须把握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会员企业自身的愿望、要求和运作模式开展工作,真正实现民间自治。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商会兼职。

二、发展商会经济的重要意义

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商会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商会经济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权力(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顺序:私权问题尽量通过私权的办法解决,若解决不了再用社会力量去解决,社会力量还解决不了再动用公权力的力量。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从历史渊源看,社会权力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人的主体意识的增强,社会权力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基础力量的作用又受到重视。改革就是要把本该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公权力中解放出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发展市场经济以后,“政府与市场”的交互作用是研究我国转型问题的主要理论范式。但是,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对传统的“政府与市场”二元模式提出现实挑战。现代社会一般可区分为三大部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商会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力量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独特作用是其他中介组织无法替代的,也是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商会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有机联系,商会是市场经济关系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社会分化的同时在加强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依赖关系,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容易形成紧密联系的纽带,意味着社会组织程度的提高。社会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后,有利于形成对话、沟通的氛围。政府更容易中立,更容易居中发挥调节作用,经济社会更容易和谐发展。

(二)发展商会经济是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商会由于其中间性、自发性和非营利性能办成许多单个企业想办但难以办成的事,能承担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者不便去做的事。一是提供服务。面向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和行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商会可以出面,通过提供咨询、信息、培训、技术、市场等各种方式的服务来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反映诉求。商会可以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会员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状况,以集体的力量向政府反映群体的利益诉求,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与相关部门进行利益博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规范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客观现实。地缘关系上是同乡,生意场上可能是竞争对手,这就需要商会发挥协调、沟通、自律职能,避免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竞争,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发展商会经济是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

商会为扩大开放和引进外资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为增进地区优势互补创造良好的机遇。近几年来,各地大力招商引资,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传统招商办法的同时,充分发挥商会和会员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以“商”招商,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商会为组织,企业为主体的招商新格局,提高了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向商会提供招商资料,哪里有项目,哪里缺资金,有些什么样的优惠政策,一目了然。商会利用联系广泛的组织优势,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交往,使投资和招商减少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成功率。当今经济发展重心正由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中部、北部、西部地区延伸扩散,新一轮区域资源要素的流动势在必行。在这种大背景下,更需要大力发展商会经济,把商会经济作为加快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出整合资源的新载体和新平台。

三、发展商会经济的路径选择

现代商业社会从实践到观念对我国来说是一种外来现象。告别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商业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传统社会的夹缝中发展商会经济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更多地为商会经济发展提供生长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为商会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公共事务的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使得完全由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传统理念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要求政府部门退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转移出去,归还于市场和社会组织。政府要尊重并保障商会的自治权,使商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制约公权力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积极支持商会进行地区间和国际交流,切实为商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商会发展的规章和政策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把该放下的职能,该由市场决定的职能,企业的事情交给商会去组织。适时地把行业规划、市场准入、诚信等级、职称初评等职能转移到商会,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

(二)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机制,充分听取商会诉求

加强商会和政府的沟通交流。切实解决政府与商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政务信息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商会、企业有一个及时了解政府政策、规划的正常渠道。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商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部署经济工作要让商会知道情况,制定发展规划要与商会共同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向商会征求意见,保证商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商会要做好调节市场的“第三只手”,形成一种“软权力”,帮助政府共同维护市场规范发展。同时,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地区政府、企业间合作交流搭建平台,实现共赢发展。

加强商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加强对商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为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视挖掘、树立和宣扬典型,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积极开展商会问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会,逐步提高商会的社会影响。商会不仅要对企业和行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还要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打造一种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商会品牌,努力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加强商会和企业的沟通交流。商会作为企业发展的平台,除了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外,要把商会的资源调动起来形成合力。及时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各理事和会员单位间的联系。跟踪了解会员企业动态需求,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切实解决问题。在商会与会员企业的互动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益,接受会员企业的监督,对会员企业负责。

(三)加强扶持规范监督,为商会发展提供服务

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对商会的扶持关键要减少直接干预,为其发展提供条件。关注有关商会发展的规章制度的进展,吸取各地促进商会发展的制度建设优秀成果。落实对行业中介组织的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扶持办法,努力消除政策障碍,营造商会发展良好氛围。组建一批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商会,提高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打造商会知名品牌。可以委托商会作为招商主体,共同创新以商招商的新机制。积极探索放权机制,委托商会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规划和项目重大投资,论证等。

规范内部控制。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商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按照商会章程,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报告、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商会活力。

加强监督引导。商会服务于商人共同的利益,从而有可能形成封闭的利益集团,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或者社会公益,对于商会的垄断行为、政治活动、治理的开放性等,均要有一定监督举措。商会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引导。引导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力戒行政命令式的随意干预。

参考文献:

1、龚晓菊.中国商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4).

2、江平.市场自治权应该得到公权尊重[J].读书,2010(8).

3、魏静.商会自治权性质探析[J].法学评论(双月刊),2008(2).

4、韩福国.转型社会的组织功能分析—评《组织化、自主治理与民主——浙江温州民间商会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5(5).

5、葛自丹.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权及其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作者单位:中共徐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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