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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二)

 九天御风002 2021-02-23

认真学习提升专业能力才能做到“执法为民”

     继续网络犯罪系列,原打算按顺序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还是选择现时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联犯罪的热门话题开始。以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打算分二到三次笔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大家可以回到“重金求子者”电线杆上乱贴小广告的情景,对比传统诈骗罪的预备行为,网络的传播比电线杆是一天一地的区别,如果说电线杆覆盖是方圆二公里,网络则是地球级的。

碳炉己上但火锅没来只是预备行为,不仅难以认定而且可辩解空间极大

    教科书定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先是立法目的。我学习新罪名,会先要清楚立法目的,知道立法者要打击什么类型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是什么,就更容易理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贯彻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处罚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如果放任这类行为泛滥,之后就难以处罚了。我们可以想象,对在网络上贴“重金求子”不处罚,就会有不可想像的潜在受骗群体,等到有人受骗再处罚,被害人就不是电线杆的两公里范围而是几何级再几何级地增长。

     综合教科书,本罪立法目的是这几点:

     1.根据“打早打小”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只是租借服务器、搭设网络平台等为后续诈骗行为作准备,可是一定要等到发了多少信息,打了多少电话才能定罪处罚,情况就不可控,我们知道,电信网络诈骗一旦实施,取证的难度非常大,不仅如此,就是对被害人有多少,诈骗数额多大都难以认定,最可怕的是被骗财产追回的难度……

     2.以传统犯罪理论,按犯罪预备或未遂来定罪处罚的方式有不合理之处。

     比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现在很多在网络上贩卖各种仿真枪,流程是行为人将枪支的散件,比如瞄准镜、仿真枪的电机等零件分散到不同的加工厂加工,再联系网络的分销商(一级以下甚至还可能有二、三级)在微信或QQ群上发布信息,达成交易后行为人通过物流的方式将枪支零件寄给买家。之后,分销商再将枪支的组装视频或说明书,通过网络发送给买家。在发布交易信息这一过程中,如证据充分,分销商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或分销商发广告而又没能收集卖出枪支的证据,那么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不是很充分;

图片来源网络,如侵权请作者联系小编删除

     3.虽然电信网络诈骗有相关司法解释,但不可能涵盖完全其他犯罪。如果都采取这一方式解决问题,则意味着贩卖毒品、贩卖枪支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如网络吸毒,有的行为人在网络直播间开吸毒的直播,吸引他人共同吸毒,交流吸毒的感受,这时候与传统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就有很大的区别。而这种网络吸毒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会引诱更多的人参与到吸毒者行列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能更好地打击类似的行为。

贩毒网络化趋势明显(图片来源网络,如侵权请作者联系小编删除)

     因此,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是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定罪处罚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由此得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

     后记:刚开业得以围观900多次,深感大家的关爱和支持,有了些许的成就感,形成促使自己更努力学习的正向循环。正有点洋洋自得时,得到领导同事朋友们指出文中的错别字又有字句的不通顺且配图不走心(配图岂止不走心根本是没有),才回想起自己写完后看都不看便发出,不仅错漏百出而且不顾大家的审美观。虽是仍坚持用手机编辑放任自己的“随心随意”,但对所犯错误仍感大汗淋漓的愧疚,以后定当认真校正后再发出。至于配图也将学好做好,所用图片末标注为自己手机拍摄,使用网络图片亦尽量避免侵权且借用时会注明。只是平日工作抽出时间有限,更新慢些🤝请大家海涵!

    再次感谢大家对问题的指出并对自己不专心致歉!我会继续秉持纯干货不废话的态度,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和实践感悟与大家分享,如觉得好也请大家帮帮忙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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