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 理人。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 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 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 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 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第二、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案的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 验人员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判的,当 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 当事人有权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 状况;当事人应当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 第五、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六、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可以自行和解。 第七、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 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八、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行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本案在审理执行中全程接受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廉 政监督,结案后请当事人参与监评。如当事人在送达现场填 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的,由送达人 带回案件审理部门;如当事人不在送达现场或者邮寄送达的, 由签收人转交当事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邮寄本院案件 审理部门或者监察室。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 第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第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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