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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婚内借钱买房送情人,法院:债是你的,房是她的

 易轶婚姻律师 2021-02-24

主办 易轶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代理家事诉讼1000余起,涉及财产金额逾500亿。

编者按:《个案精选》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一档裁判要点解读栏目,解读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于家理律师参与办结的案件。

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案精选》不涉及案件具体细节,只选取案件某个经典疑难的争议点进行法理讨论,各方当事人均隐名化处理。

每期《个案精选》分为基本案情、各方当事人意见、裁判意见、案件结果、案外说案、法条链接等五个部分,围绕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展现各方当事人的论争要点,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应对提供观点和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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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83年,X先生和Y女士登记结婚。

2011年底,X先生与第三者W小姐发生婚外情。

2015年5月,X先生出资300余万为W小姐买房。

2015年11月,X先生与Y女士调解离婚。

2016年6月,X先生与W小姐领证结婚。

2017年3月,W小姐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

2018年,W小姐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房产系其个人财产。

在一审过程中, X先生当庭陈述出资款系从亲友处借来的,该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W小姐则认为X先生为其购房的行为是婚前赠与,该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

2018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产为W小姐的个人财产,购房所借之债系X先生的个人债务。

2019年5月,X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出资购房行为侵犯了前妻Y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且购房是为了双方婚后居住,不是赠与,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各方意见  

X先生方意见:

X先生购房和装修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具有共同共有房屋的合意,谈不上对W小姐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X先生对W小姐存在赠与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在X先生与前妻Y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前妻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的行为损害了前妻的权益

W小姐方意见:

X先生在一审中自认购房款系借款,因此X先生婚内出资为W小姐购房的行为没有侵犯Y女士的权益,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可撤销

X先生与Y女士离婚后半年,其才与W小姐领取结婚证,因此X先生购房不是出于婚意的购房,系其对Y女士的婚前赠与

裁判意见  

关于涉案房产,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系X先生在其与W小姐结婚前出资购买并装修,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已登记在W小姐个人名下,且在双方婚后并未就房屋产权进行过相应的登记变更或书面约定。

X先生主张购买该房屋的目的系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具有共同共有房屋的合意,虽购买该房屋时X先生已起诉前妻要求离婚,但仍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离婚后长达半年时间之久X先生才与W小姐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考量双方生育子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和过程等情况,支持W小姐关于涉案房产系X先生对其赠与的主张并无不当。因X先生自认购买涉案房产系其向案外人借款,其关于购买涉案房产系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损害了前妻权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房产系W小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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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说法  

一方婚内为第三者赠送大额财物,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从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需要看原告是谁。如果是赠与人要求撤销其对第三者的赠与,若无法定的撤销事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赠与人配偶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赠与人非经其同意擅自赠与第三人大额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第三者返还受赠财物。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选择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均合理。

几年前,上海某教授在前段婚姻期间与空姐有两年婚外情,并为其购买两套房产,价值千万。某教授与空姐分手后,先以自己名义起诉空姐返还财产,未获法院支持,后指示其前妻起诉空姐要求返还受赠财产,获得法院支持。一时间,某教授“事了拂衣去,带走身与财”的做法,令网友一片哗然。空姐介入他人婚姻固然有错,但是某教授不仅婚内出轨,而且对情人翻脸不认人,有违诚信,显然更令人无法接受。

在本案中,男方婚内举债为情人买房,其主张该行为侵犯了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但法院认为出资额来自男方负债,该债务系男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男方的赠与行为并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又因房屋购买于X先生和W小姐结婚之前,且登记在W小姐个人名下,因此属于W小姐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权益,当然也再次为婚外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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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8条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

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责编:言谭

排版:陶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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