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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也要考虑主观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不用多说,刑事案件是严格讲究主观的,例如客主观相一致原则,三阶层之第三阶有责性。

但是,行政案件是否也要讲究主观呢?笔者认为,行政案件依然要讲究主观,不然,行政违法与意外事件该怎么区分,狗咬人与人咬人该怎么处理?

因此,在对行政案件构成要件的认识中不能忽略对主观要件的提取。由此可以发现,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环节有很多认识误区和不到位之处。

一是没有认识到任何法律都是以处罚过失为例外的精神。人,是有自由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在于那些故意犯罪或故意违法行为。若想处罚过失行为,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换言之,如果法条之中没有过失的文理依据,都是在规制故意行为。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尊重人的自由,谁能没有过失呢?

二是调查取证中没有挖掘主观方面的发问。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没有构成要件意识,调查任何违法,都要围绕构成要件进行,只有有了构成要件意识,才能注重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否则就会有失公正。

三是行政处罚对故意的判断,可以采取推定办法。在刑事方面,对法定犯主观的判断,有模糊罪过的提法,大意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认定法定犯没有多大意义,例如污染环境罪,是故意污染还是过失污染,区分的意义不大。当然,模糊罪过的提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规定不清楚而带来的纷争。由此,结合与专家的交流,笔者也体会到,行政案件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可能意义也确实不明显,“故意的就处重一点,过失的就罚轻一点”,这样的专家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模糊罪过说。笔者认为,在构成要件理论之上,可以对上述观点进行改良,就是在坚持故意归责基础上,采取推定方法进行认定,可以简称推定故意说。既然是推定,就允许反证,一旦反证不是故意,且法律又没规定可以处罚该过失行为,就不予以处罚。这样,可以较好地方便基层执法,同时又不违反行政法基本理论。

四是未能考虑违法阻却事由。行政处罚也是有阻却事由的,例如也讲究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笔者看来,还可以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比如,河里的船突遇缺油了,就有可能存在因紧急避险而加油,此情形有可能阻却其违法性而不构成违法,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就是这个意思,需要仔细认定。

总之,本文拙见,行政处罚也要坚持处罚法定,坚持主客观统一认定违法,坚持全面原则(入罚和出罚一体考虑),但是在方法上可以采取推定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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