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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根据《刑法》、2020年2月6日下发的《意见》、相关审判指南以及权威专家解读,根据目前刑事政策,归纳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公共卫生管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如果某案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例如,“新冠肺炎”疑似人拒绝防控,还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且造成传播的结果),那么就要转化定更重的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1.首先是:拒绝执行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的疫情防控措施。主要有: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的;逃避接受检疫;逃避强制隔离、隔离治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

2.其次是: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如感染家庭成员之外的多人)。

3.本罪的认定侧重决定于实害后果,不然打击过宽,要保持一定的谦抑。

三、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但第四项情形主要指确诊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人,但又不限于此,如新闻报道的甲帮助其女隐瞒旅居史的,甲也可构成,如某单位隐瞒员工的接触史的,也可能构成。

四、主观方面。是混合或模糊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都能构成该罪,这也是权威观点。但对疫情早期的案件,行为人若无认识可能性的,可以阻却责任。

五、强制措施及刑罚预测。办理中主要适用取保候审。最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警示:确诊人(含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及其亲友等隐瞒或帮助隐瞒接触史或旅居史的,很可能构成犯罪,取决于后果的轻重。

结语

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造成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是目前一个易触碰的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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