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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刑事辩护中的系统思维

 铛铛是个小橙子 2021-02-25

系统思维指在考虑解决某一问题时,不是把它当做一个孤立、分割的问题来处理,而是当做一个有机关联的系统来处理。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在对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时,同样不能把其当做一个个孤立、分割的问题来处理,不仅是要考虑单一事实和证据本身是否真正有利于辩护,而且还要考虑不同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系统化和整体化思考。否则,不仅很容易导致辩护策略和方法选择错误,而且表面上是有利辩护反过来却是不利的辩护。

具体而言,在具体辩护实践中,律师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认真审查判断事实和证据到底是有利于辩护还是不利于辩护。

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既涉及到解释角度的不同,也涉及到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语境。辩护律师当然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解读,但也要认识到有利于被告人角度的解读不一定会得到法庭的支持,未必和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语境相融洽。辩护律师如果对事实和证据的解读过于片面,过于脱离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语境,极有可能出现本以为是有利的解读在实质上却成为反对自己的解读。

如在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中,被告人的身份是银行的客户经理,被指控和其领导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的共犯。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整个违法放贷的过程都是其领导在安排和操作,该被告人没有实质性参与,只是在证明该借款人符合放贷条件的银行贷前审查报告上,和其领导一起以贷前调查人员的名义签了字。被告人辩称其本来也不愿意,是慑于领导的权威和担心得罪领导才在贷前审查报告上签字。

该被告人作出这样的辩解是想说明自己和领导没有违法发放贷款共同故意,从已有的事实和证据看,其所作的辩解应当是真实的。该被告人的律师也是从此角度展开辩护,但该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认定该被告人和其领导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为什么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均未得到法院的采纳,其原因就是过于片面解读该辩解以及脱离了该辩解存在的语境。判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时,其中的关键就是看他们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是否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在操作,这是我们在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解读事实和证据的语境。

该被告人在没有实质参与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工作就在贷前审查报告上签字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国家关于银行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至于是领导要求还是自己主动而为之,只是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该被告人的辩解不仅是证明了其行为的违规性,而且其主观上也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对的,虽然从罪责的角度是有利的证据,但从入罪的角度却是不利的证据。

二是要选择好对事实和证据解读的切入点,以避免对事实和证据的解读和其他在案事实和证据之间发生直接冲突

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由各种事实和证据要素集合而成,辩护律师在研究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时,既要看到每一个独立的事实和证据,但也要注意到不同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要有协调统一的观念,否则很容易让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解读和其他在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冲突。一旦存在冲突,不仅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会成为多余的解释,弄巧成拙,反受其害。

这是因为法官(其实也包括普通人)要相信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会仅局限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是怎么说的,他要观察和判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所说的是否合理,是否和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所说的明显缺乏合理性或者和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官会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是在强词夺理,反而会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心证。这就需要把握好对事实和证据解读的切入点,既要看到树木,也要看到森林,要有系统化思维。

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在被告人一味片面的否认或为了害怕遭到不利评价,拼命为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找理由时,辩护律师还以此为基点进行辩护。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合情理,也与在案其它证据不符。公诉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多次强调被告人的辩解不合情理且和在案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时仍然坚称被告人的辩解是成立的,并以此为基点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这样的辩护的法庭效果可想而知,当然辩护意见也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实,该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是没有问题,辩护律师虽然不能让被告人改变自己辩解,但在对事实和证据解读时,完全可以弱化被告人辩解对辩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我是该案的辩护律师,我不会采用这种辩护策略和方法,我会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合理情理就认定被告人有罪”为切入点,回避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然后重点讨论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这样辩护未必能够取得好的效果,但不仅可以避免辩护体系上出现硬伤,至少是言之成理和能够自圆其说;而且可以使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而不是被掩盖或者躲藏在被告人及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片面性解读中。

虽然认定案件事实需要证据,但证据和事实之间不是像做数学题一样,一加一等于二,中间大量存在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解读,存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如果在其中过于片面,只想到其一,没有想到其二,或者是只关注一点,就事论事,缺乏整体性考虑。就如同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据”一样,很多看似有利的辩解(辩护)却在法庭上却成为反对自己的证据。

来源: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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