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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 非婚生子女权利如何保护

 神州国土 2021-02-26

解除同居关系后 非婚生子女权利如何保护

□ 张向东

史先生与刘女士经过自由恋爱,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后二人生育一女。由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在女儿断奶后,刘女士就外出打工,女儿一直跟随史先生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后史先生与刘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史先生向沧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止。

沧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刘女士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并由史先生支付抚养费。因双方的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女随原告史先生共同生活,被告刘女士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非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说法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有所不同,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史先生和刘女士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作为身体健康的母亲未对女儿履行抚养义务,且女儿已经适应跟随父亲及其祖父母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生活环境为宜,由刘女士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参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原告主张的每年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起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为未成年人,年龄很小,对他们的保护尤为重要。在农村,因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进行婚姻登记即孕育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反悔不再共同生活,便衍生了非婚生子女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后果。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了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抚养义务不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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