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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需要适当惩戒

 木香草堂 2021-02-28

黄启龙

近年来,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教师越来越少,很多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教师的惩戒权正在悄然流失。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

教育需要适当惩戒

在不能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政令下,很多老师已不敢对学生严格管理,甚至连正常的批评都没有了。对于严重违纪学生,老师也只能温柔感化。惩戒权的丧失,导致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助长了他们的恶劣习气,也扭曲了师生关系。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可以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也是育人的需要,适当的惩戒可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可以倒逼学生强化自律意识、规矩意识。因此,适当的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但要明确内容,规范程序。

区分惩戒与惩罚。如果惩戒与惩罚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学校、教师就把握不了“度”,实施起来可能会出现两个极端——不敢做或做过了头。对此,《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还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并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规范程序。学生不是学校、老师的私有财产,不能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处理违规学生要有规范的程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教育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其目的是“戒”,而不是“惩”。实施教育惩戒要谨慎,要保证方式手段的人性化,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各地、各校在贯彻落实《规则》的同时,也应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及教师会用、敢用、慎用,让家长及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作者黄启龙,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蒲公英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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