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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美和谐论探析

 virn 2021-02-28

中国古人有一个最具基本性的哲学理念,那就是人与自然统一的宇宙观,在“天人合一”的理论框架上去思考各种哲学和美学问题。中国古人特别重视天人关系的和谐,并在这理论前提下阐述文化主题,追求建立一种和谐、安定和圆融的生活秩序。

而且,中国传统哲学在重视天人和谐关系的同时,也非常重视人的追求,把“合目的性”看得比任何理论追求都重要,所以,伦理学成了中国古代哲学最重要的思想内容,追求善的境界,重视仁德修养,推崇“仁政”,强调美善统一,把伦理境界看成是最高的审美境界等,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点。

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伦理学与美学虽是不同的,伦理追求善的境界,审美追求美德境界,但是,在中国古人看来,美、善之间虽然有区别的,也有矛盾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和谐和统一才是最重要的。

在中国古人的主流思想意识里,美学常常被认为是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美为伦理服务,美的追求服从于善的追求,并在这基础上形成了审美与伦理的统一性。在“天人合一”的哲学理论前提下,中国古代美学十分重视审美活动中各因素的和谐统一关系,深刻地阐释了“美善合一”“情理和谐”以及“诗与志统一”等理论专题,表现了中国古人对美善统一境界的执着追求。

一、天人关系:人与天命(自然而然)的统一

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精神是天人合一。中国古代的美学和伦理学就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中国伦理精神侧重于将天人关系义理化,既重视人顺应自然,要求不能逆天而为,又把自然看成是伦理原则的体现,把自然原则义理化(创造了“上天”“上苍”等范畴),因而,逆天即是逆道。人们常常说的“遭天谴”“天地不容”“冒犯天神”“受到老天爷的惩罚”等,其实不仅有违背自然规律将遭受失败的意思,而且也包含着违背道德原则必遭报应的含义。

其实,中国古代 “天人合一”的哲学精神,延续着具有泛神论色彩的原始宗教思想,中国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由于血缘氏族观念没有受到破坏性的冲击,中国古人把原始宗教思想留存下来了,因而,仍然相当多地保留氏族社会的“天人合一”观念,并经过古代儒家等方面的重要思想家的发挥和改造,逐步建构起庞大、系统的理论体系,成了封建时代主流意识形态中最重要的思想特点。

只是,关于“天”的含义越来越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所指的“天”至少有三种重要的涵义:一是指宇宙的最高主宰,即最高的“神”;二是指广袤的自然界;三是指最高精神原则。如此一来,中国古人所讲的“天人合一”,也就相应的有了多种含义:宗教观上的神与人的统一;宇宙观上的人与自然的统一;伦理观上的天道与人道的统一等。

中国古代影响最大的是从伦理观上去理解的“天人合一”理念,它将人伦关系天道化,或者说将天道原则人伦化,从而建立起伦理政治一体化的准宗教色彩的德政理论体系。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中,天道成了德政的“保佑神”,而人伦关系成了德政的血缘基础。政治有了准宗教的神学色彩,伦理成了政治秩序的道德根据。

儒家学说对伦理观方面的“天人合一”理念的论证最为周全,其理论贡献也最大。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天命有德”的观念。孔子通过“下学上达”去证知、成就天命,正如牟宗三先生所指出的:“孔子所说的天比较含有宗教上'人格神’的意味……从理上说,它是形上实体;从情上说,它是人格神”,并认为孔子对天既敬且畏的归依是一种“超越的遥契”,“从知天命而至畏天命,表示仁者的生命与超越者的关系。”(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

孔子画像

既然“天命有德”,而且,“天”具备人格神的意义,那么,“内仁为美”就不只是人的内心道德修养,而且也是“天”的本性的体现,“天命”所体现的是一种至高的道德原则,是美善统一的最高准则,是“神”“人”共同追求的最高境界。

孟子继承和发挥了孔子的思想,论述“天人相通”的观点,提出了“心性”论,把“心性”看成是“天”与“人”连接的桥梁。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如此一来,孟子便去掉了“知天”的神秘色彩,认为只要尽自己的本“心”去体验,就能知本性,而这本性亦是天性,也就是说,孟子所谓的“尽心”,就是指人能通过内心修养,能保持本“心”,即四种善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而这四种善心其实也是“仁”“义”“礼”“智”的四性之端,所以说“尽心”就是知性,知性就可知天命,就是“诚”。孟子以“诚”作为“天人合一”的中介。因而,孟于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恩诚者,人之道也。”(同上)“诚”乃真诚而不欺,人之道与天之道,若皆是真诚而不欺,人道与天道自然就相通了。孟子通过“心性”论,通过“诚”的范畴,实现了人道天道化,同时也是天道体现了人道的伦理理想。

孟子画像

汉代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论来阐释“天人合一”,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附,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在董仲舒看来,“天”是有喜怒哀乐的,与人是能互相感应的,“天”会给人以吉凶祸福,而人的行为也会影响天,“天”与人可以互相感应。

也就是说,人有喜怒哀乐,天有四季、阴晴,在董仲舒看来,“天人感应”包含着四层意思:一是天与人皆是由气组成的,气是“天人感应”的基础;二是天与人有相同结构,其结构形式相类似;三是天与人是相互感通的;四是天与人之间是互动的,天影响人,人应顺应于天。

不难看出,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的理论实质是:其一,以阴阳观念来论证天人感应的必然性,他说:“天有阴阳,人亦有阴阳,天地之阴气起,而人之阴气应之而起,人之阴气起,天地之阴气亦宜应之而起,其道一也。”(《春秋繁露·同类相动》)天与人同有阴阳,同构感应,天有春夏秋冬循替,人有喜怒哀乐的变化;其二,天道以阳主阴,阳为主,阴为从,阳为阴纲。相应的,在人道上,也是阳为阴纲。在君臣关系上,君为阳,臣为阴,君为臣纲;在男女两性关系上,夫为阳、妇为阴,夫为妇纲;在父子关系上,父为纲,子为阴,父为子纲。显然,伦理道德上的“三纲论”才是天道人道合一的理论落脚点。

张载以“太虚之气”来解释“天人合一”,认为气之所在,天道与自然,天命与心性,神化与诚明,皆是统一的。张载是在批评佛学理论时提出他的观点的,他说:“释氏语实际,乃知道者所谓诚也,天德也。其语到实际,则以人生为幻妄,以有为为疣赘,以世界为阴浊,遂厌而不有,遗而弗存。就使得之,乃诚而恶明者也。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易》所谓不遗、不流、不过者也。彼语虽似是,观其发本要归,与吾儒二本殊归矣。道一而已,此是则彼非,此非则彼是,固不当同日而语。”(《张载集》,第65页)

也就是说,佛学把人生现实视为是虚妄的,而张载认为现实存在的是自然之气,天与人统一于气,人通过修养,“因诚至明”,天体现最高原则,但能赋明于人,所以说“因明致诚”,致学诚明以气为基础,“诚”与“明”是统一的,是“天人合一”的体现。张载继续说:“大率知昼夜,阴阳则能知性命,能知性命则能知圣人、知鬼神。彼欲直语太虚,不以昼夜、阴阳累其心,则是未始见易;未始见易,则虽欲免阴阳、昼夜之累,末由也已。易且不见,又乌能更语真际!舍真际而谈鬼神,妄也。所谓实际,彼徒能语之而已,未始心解也。”(《张载集》,第65页)

很明显,知昼夜、阴阳便能知性命;知性命便能知圣人,知鬼神,而若离开了变易的阴阳之气,便无从了解真际,所以,其根本在于“太虚即气”。

张载是宋明理学的理论开拓者,张载以气来解释天道人道相通,解释天命人性的统一,而这一解释便成了宋明理性关于“天人合一”的理论框架。接着,邵雍以数的秩序来解释天道人道;程颢以理来解释天道人性,将之统一于人心;程颐坚持理的统一性,释天道人性为理,认为:“称性之善谓之道,道与性一也。”(《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见《二程集》第1册,第318页)程颐程颢都认为“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程颢《遗书》卷六)

朱熹继承程颐的思想,把“天人合一”看成是统一于理的,天理即是人心。他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子文集》卷70)如此一来,天道与人道就合为一体了。人世伦常变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规”,具有不可违抗的绝对权威性。于是,人通过“格物致知”,“天理”变成了人性,通过“修身齐家”,积累起治国平天下的经验,而其关键之处就在于把“天理”体现为“三纲五常”,以实现天道人道的合而为一,以维护“德政”统治系统,这就是朱熹真正的理论追求。

显而易见,中国伦理观念上的“天人合一”,先是将人性的本质,即道德原则外化为“天命”,然后把“道”“理”“仁义”等道德范畴视为是“天”的本质,使“天”成了义理之天,成为伦理本体,成为一种信仰,成为人们行为的至上规则,接着,又通过“尊礼”“养性”“思诚”“克己复礼”等,使“天”回到人间,使“天理”变成了“人心”。“天人合一”在宋明理学的视野里,就是人之德性的“天化”,亦是“天命”的“人化,而对于道德本体的追求便成了圣人、明君的理想。

朱熹画像

中国古代的审美理论便是在“天人合一”哲学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传统美学在论述美善关系、情理关系、情景关系以及诗与志等时,皆是以“天人关系”为其理论基础的,中国美学基本特点的形成离不开“天人合一”理念,中国美学更注重圆融、和谐、温和美妙。

二、善美关系:美善统一,美以善为前提

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强调善与美的统一,并且认为善是美的前提,美与不美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善与不善。善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而美是美学的核心范畴,中国古典哲学以伦理哲学为主体,而伦理与审美是古典哲学的重要问题,对于伦理的重视,使美学服从于伦理学,美不美便是以善与不善为前提。

孔子对于美善关系的看法代表了古代美学的主流意识。

孔子看到了美与善的区别,他在齐闻《韶》,陶醉了,感到“三月不知肉味”,因而评价说:“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人。”(《论语·述而》)他认为《韶》乃是:“尽美矣,又尽善也。”而当他闻《武》时,却认为是“尽美矣,未尽善也”。(同上)

这表明,孔子感受到《韶》乐能给人的很大的愉快,而这愉快是来自于既美又善,美善是统一的。然而,当他闻《武》乐时,感受不一样了,乐曲是美的,但并非是善的。《武》乐只是“声容之盛”(孔颖达注),属于音乐形式方面的美,缺乏道德内容的表现。这说明,从乐曲的表现来看,美与善是有区别的,美善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开的,而孔子所欣赏的是美善统一的乐曲,比如《韶》乐,因为它“尽善尽美”。

孔子看到了美与善的区别,但是,他所重视和强调的是美善的统一。在孔子看来,美善统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美即是善。孔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论语·里仁篇》)内心有仁德,才是美的,离开了仁德,就不明智了。孔子还说:“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 (《论语·颜渊》)有德性的人能成全他人的美事,不会成全他人的坏事;而没有德性的人的所作所为与此恰恰相反。此外,孔子在回答“何谓五美” 时说:“君于恩而不费,劳而下怨。欲而不贪,泰而下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曰》)强调君子要给百姓以恩惠而自已无所耗费;要使百姓劳作而不使他们怨恨;要追求仁德而不贪图财利;要庄重而不傲慢;要威严而不凶猛。用以解释“五美”的,都是行善的方面。

显然,孔子将美与善视为是相同的,美就是善,它们实际上都是“仁”“礼”等道德范畴的体现。所强调的都是“里仁为美”伦理原则的审美价值。

二是美从属于善。孔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篇》)孔子感叹道:礼呀礼呀,这说的是玉帛吗?乐啊乐啊,这说的是钟鼓吗?就是说,礼不在于玉帛,乐不出自钟鼓,而在仁,所以,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广?”(《论语·八佾篇》)一个人若无仁爱之心,遵守礼仪又有何用?一个人若无仁爱之心,知乐曲又有何用?显然,在孔子看来,音乐并非仅仅是钟鼓之声,如果没有能表现仁爱之心,就不是真正的美,美从属于善。

孔子还有一句名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说的是一个人若缺乏文饰修养,那是粗野的;而一个人若只有文饰而没有品德修养,那就是轻浮的,只有那些既有文饰修养又有道德品味的人,才是真正贤德的人。很明显,外在的文饰服从于内在的仁德,美从属于善。

孔子的美善合一观念在孟子那里又有所发展。《孟子》中记载了浩生不害与孟子的一段对话:

浩生不害问孟子:“乐正子何人也?”孟子回答说:“善人也,信人也。”又问:“何谓善?何谓信?”孟子又回答:“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下可知之之谓神。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孟子·尽心下》)

孟子的回答道出了道德修养和审美修养的几个阶段,先是说“善”可以满足人的欲望;接着说“信”是能说到做到、言行一致;再接着说,“充实”就是美,是把仁礼道德原则扩充至人的容貌言行等各个方面;之后说“大”就是“充实而有光辉”,就是说人的道德修养非常充实,人格可以展现出光芒;其后又说:“圣”是“大而化之”,即是指修养极高的道德人格,达到了能化育天下的程度;最后说,“神”是“圣而不可知之”,这说的是,真正最高境界的道德修养,是神秘莫测,普通人是很难达到的,难以把握的。

显然,孟子说的“充实之谓美”和“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都与审美有关,美是以道德修养的充实为前提的,而“大”,即伟大崇高是以道德修养充实为内容,并能展现出光辉来,所以,审美还是以道德修养为前朝,美从属于善。

孔子学说的另一位继承荀子也认为美必须以善为内容,在他看来,形式上的漂亮不一定是美。比如,人之美不在于人的容貌美丽,而在内在品德的高尚。他说:“相形不如论心,论心不如择术,形不胜心,心不胜术。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也;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荀子·非相篇》)也就是说,看形象不如论心性,论心性比如看其心术,心术正心性顺从于它,形象不好,但若心术正的人,不影响他成为君子,若形象好但心术坏的人,也不能掩盖他是小人。

荀子更重视心性顺从心术,心术若正,形象的美与丑不重要,心术修养才是根本,美以善为内容,善决定美。荀子是“性恶”者,根据他的“心术”论,恶的人性可以通过后天对于“心术”的修正,成为善的人。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无伪则性不能自美”“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荀子·劝学》)人性虽恶,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修养而成为贤德之人的,并成为有美德风范的人。

儒家的美善统一论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文人在评价人的审美风范时,都是以美善统一为标准的,而且认为善决定美,美只是形式,善才是内容,美的本质就在于对于道德原则的体现。比如,古代所谓的“儒者风范”是最典型的审美人格,这样的人格典范,其实就是孟子所说的“充实而有光辉”,以及“大而化之”的圣人。

三、情理关系:理融于情或情束于理

理与情的关系既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也是美学、艺术论的重要问题,从基本诉求来说,传统伦理观念要求化情于理,甚至以理解情;而美学强调理融于情或者化理为情。但是,在中国古代,美学以伦理学为基础,在主流思想意识里,理比情更重要,美学常是走向伦理学,在强调情理交融时,常常主张以理节情;当然,艺术毕竟是以表现情感为主要特征的,因而,真正的艺术家,敢于抒发内心的情感,强调“诗缘情”,努力突破理的约束,重视艺术表现情感,至少是融理于情,以情为主,使伦理学能走向美学。

中国古代的艺术理论集中地体现了审美理论,虽然说中国古典文化是伦理哲学为主体,但是,中国的艺术理论是异常丰富的,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有韵味的部分,中国古代艺术理论有诸多的学说,如谢赫的“绘画六法”,顾恺之的“以形写神”论,张璪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理论,严羽的“以禅喻诗”论,王士祯的“神韵说”等等,都论及了情理关系,而“诗言志”说和“比兴”说是影响最大的关于情理关系的学说。

“诗言志”的理论源远流长,从《左传》《尚书》到《孟子》《庄子》《荀子》,再到后来的各家学说,有很多关于“诗言志”的论述。

《左传》记载着襄公二十七年赵文子对叔向说:“诗以言志。”

《尚书·尧典》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孟子·万章上》曰:“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

《庄子·天下》曰:“诗以道志。”

《荀子·儒效》曰:“诗言其志也。”

屈原在《离骚·怀沙》中说:“抚情效志兮,冤屈而志(自)抑”“定心广志,余何畏惧兮?”

“诗言志” 到底是指什么意思呢?“诗”是古代诗歌,而“志”指什么呢?

从含义来看,“志”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记忆,二是记录,三是志向。

仔细说,“志”的第一个含义是指停止在心上,即藏在心里,如《诗序》疏曰:“蕴藏在心谓之志。”《荀子·解蔽篇》说:“志也者臧(藏)也。”所以,“志”主要是指记忆。“志”在早先是指记诵,在文字产生之前,人与人交流的内容凭记诵流传下来,而有韵的诗更方便记诵,所以,“志”指记忆。

“志”第二个含义是记载、记录,《正字通》曰:“凡史传记事之文曰志。”《周礼·春官》曰:“小史掌邦国之志。”在早期,诗也是史,也是记述史实,孟子说:“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孟子·离娄下》。“诗”如《春秋》,是有韵之史。

“志”的第三个含义是指志向。如“志不强者智不达。”(《墨子·修身》)“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史记·陈涉世家》)

“诗言志”所说的“志”是大志向,是对于道德原则、道德理想的追求,对儒家来说,是仁礼追求,是推崇忠孝仁义等伦理规范。“诗”是艺术,本来是情感的表达,但是,儒家学说等所强调的是“诗”对于道德原则的表现,是“诗”对“道”,对于“理”的表现,这是情束于理的观点,在中国古典艺术中,以儒家为代表的美学学说,所主张的就是艺术为伦理服务,艺术所表现的情感必须受道德追求所约束,审美从属于伦理目的。

后来,情理统一理念出现了变革,逐渐转向了融理于情,比如,南朝梁时期的刘在《文心雕龙》中便提出了“情志”说,阐述了关于情理关系的新看法。刘勰提出了“为情造文”“述志为本”的观点,针对以往重理轻情、“志”本“诗”末的观点,刘勰提出了富有革新意义的“情者文之经”的观点。

在刘勰看来,“情”和“志”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渗透的,“情”可以拓广“志”,“志”可以充实“情”。刘勰特别推崇《古诗十九首》和建安诗歌,因为它们是对境况、事件的描写最切合情志,它们体现了古诗从偏重“言志”转向偏重“缘情”的变化。从此,“诗缘情”开始从“诗言志”中分离出来并获得了发展。

刘勰《文心雕龙·情采篇》可以看做是“情志”说的宣言,刘勰使“诗”“文”摆脱了义理的束缚,提出了“为情造文”的文学主张,他努力使“情”“志”结合,强调“情”更有利于表达义理,他说:“情以物兴,故义必明雅。”(《文心雕龙·诠赋篇》)又说:“明情者总义以色体。”(《文心雕龙·章句篇》)这是中国美学史上,在情理关系上,很有见识的融理于情的观点。

到了唐代,情理统一论更是走向了情志统一,比如,孔颖达认为:“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一,昭公二十五年)在他看来,“志”并非人心固有的,而是动情之后产生的,情志因人而异,诗亦如此,不论是诗是表现政治或是表现爱情,或是欢悦、悲痛,都是言志抒情。情乃志的直接动因,志因情而来。《诗》原是民间的深情之作,后来才成为“经”,成了儒家教化的经典。其实,言志之话语,皆是发自心底的感叹,“情”与“志”是统一的,而且,“情”更重要。

孔颖达的“情志”论更突出了“情”的地位,因为“情”是“志”的直接动因。他说:“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言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作,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毛诗正义》)这即是说,情的产生是由于外物的感发,因外物感发而情动,由情动而生志,“诗言志”的根本在于“情动为志”,志因情而生。 这是对先秦儒家“以理束情”观点的巨大革新。

在中国古代艺术论中,“比兴”说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而“比兴”说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情理关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阐释。

“比兴”说很早就出现了,《周礼·春官》就有关于“比兴”的阐述:“大师……教六诗:日风,日赋,日兴,曰雅,日颂。”接着,《毛诗·大序》曰:“故诗有六义焉:一曰凤,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唐代孔颖达《毛诗正义》对此解释说:

“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

根据孔颖达的解释,在“比兴”说的诗歌“六义”中,风、雅、颂是指《诗经》中诗歌的三种类型,属“类别”之论;而赋、比、兴是《侍经》中诗歌的三种典型的创作方法。关于这三种创作方法,郑玄解释说:“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谏,取善事以喻劝之。”(《 毛诗正义》)

不难看出,郑玄的解释具有浓郁的汉儒说诗特色,将诗论主旨比附于政治道德。郑玄承袭了《毛诗》的观点,符合当时的经学精神,所遵循的是《诗经》的教化原则,在郑玄看来,“赋”的叙述可以是“政教善恶”;“比”的描述却仅限于“今之失”,重在以恶比恶;而“兴”则是限制在“今之美”,重在以善劝善。这所论的虽然是诗歌创作方法,但所强调的却是诗歌对于“政教善恶”的表现,在“诗”的“情”与“理”的关系上,突出的是“理”,是经学所追求的对于“政教善恶”的表现。

三国时期,西晋文学理论家挚虞在其所著的《文章流别论》中提出:“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这淡化了“诗”对“政教善恶”的表现,更重视诗歌的譬喻,更突出诗歌的情感表现。在情理关系中,开始重视情的作用。

刘勰在《文心雕龙》中也对“赋”“比”“兴”做出了深刻的阐述。刘勰认为:“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且何谓比,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兴是托喻,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参看《文心雕龙·《诠赋》《比兴》》)

刘勰与挚虞在解释的观点上比较相近,旨在摆脱汉代经学取义比附的束缚,执意从诗歌本身去探索“赋”“比”“兴”创作方法的特点,重视“比”的“取类不常”,以及“兴”的“托喻”和“婉而成章”的创作特点,不再关心诗歌是否表现“政教善恶”了。刘勰的解释更艺术化而非重道德方面的取义比附,给人以清新开朗的感受。

《文心雕龙》

南朝梁文论家钟嵘的解释更干脆更豁达更有新意。他说:“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诗品·序》)

钟嵘对“赋”“比”“兴”的解释更具有诗意和文学性。在他看来,“兴”不仅是譬喻,重要的是能给人意味深远的感受;“比”不仅在于对比、类比,而在于表达作者的情志;“赋”也不仅仅是铺陈直叙,而在于能寄托深刻的寓意。钟嵘的解释可能是艺术家们最能够接受的,情理相融,意味无穷。

到了南宋,理学家朱熹结合诗歌实例对“赋”“比”“兴”进行了详细而又精妙的解释。作为理学大师,朱熹在哲学上坚持“理先于气”的立场,继承程颐“性即理也”的观点,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基本主张;但是,作为诗论家,朱熹在关于“赋”“比”“兴”的阐述方面,却是站在诗论家的立场上,从文学本位出发来进行诗论研究的,他的诗论表现出较为人性化关于诗歌对的情感把握的观点,这是很难得的。

朱熹把“赋”“比”“兴”看成是诗歌创作的必要条件,认为无此三要素,就无诗可言。在《诗集传》中,朱熹分别对“赋”“比”“兴”做出了阐释:“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赋者,铺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在他看来,“赋”是直接叙事,直接表述;“兴”是“托物兴辞”,“比”是“彼物比此物”。

《诗集传》

在《朱子语类》卷八十之中,朱熹又对“比”“兴”也作了解释,他说:“比是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物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但比意虽切而却浅,兴意虽阔而味长。”他还举例说:“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乔木’,只是说个'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关雎》亦然,皆是兴体。比底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兴、比相近,却不同。”(朱子语类卷八十)

显然,朱熹深刻地阐述了“比”“兴”的异同,认为“比”虽是物比物,但要点在于不将深意说破,要求诗歌用“比”的手法,是由浅入深,留有言外之意、弦外之音,让读者感到意味深远;而“兴”指以他物起兴,其所指在下文,借物引事,重在说事。

上述谈过东汉郑玄注《周礼·春官·大师》的观点,介绍过孔颖达的《毛诗正义》中的解释,也引用过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的观点,并解释了刘勰《文心雕龙》和钟嵘《诗品序》中分别对“赋”“比”“兴”的阐述,可是,他们的这些论述可以说都不如朱熹在《诗集传》里对“赋”“比”“兴”的论述仔细。朱熹作为理学大师,能站在文章、诗歌的本身立场上来阐述其诗论,这十分难得,而他有例有论,论述细而精,观点比较客观,并没有从“存天理,灭人欲”的视角去看待诗歌,而是肯定了诗歌对于情感把握的合理性,这是值得赞赏的,或许朱熹本人就是一个诗人,他很了解诗的特点,谈论诗,他所坚持的是融理于情的主张,而不是以理灭情,诗人对情感是重视的。

综上所述,从天人合一到美善统一,从美善统一再到情理融合等,审美和谐一直是中国古人追求的美学理想,审美和谐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典型的体现了中国传统审美方式的特色,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中国人的和谐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并使“中和”理念更深入人心,而且,还使中国人至今仍将对和谐境界的追求视为是人生奋斗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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