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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必须进行卫生评价

 我的大脑袋 2021-03-01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必须进行卫生评价

一、法规依据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2010】第76号)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二、评价部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规定:

妇幼保健部门职责: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三、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四、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五、违法行为处理

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违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违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违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4.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违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5.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违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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