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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被称为“霸王合同”?其实投保人权利更大

 apaol 2021-03-01

Guardian of Treasure

保险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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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游 园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又被称为标准合同、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好的,文字又专业晦涩,保险公司似乎是在通过自己的优势地位给投保人挖坑。

事实真是这样吗?

并非如此,从法律角度看,有两点可以说明。



《保险法》赋予投保人更大权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义务

一般而言,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比如买卖合同、租房合同、借款合同。但是,考虑到有些法律关系中的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所以有些合同关系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不一定平等。

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例子,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在现实中明显更为强势,所以《劳动合同法》和《保险法》赋予了劳动者和投保人更大的权利。

1、只有投保人有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人谎报、编造虚假事故、伪造资料等情况的时候,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

附:《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大于投保人
 A.  投保人根据保险人问及的信息作出答复,保险公司没有问及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这意味着未来发生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之前没有告知而拒赔,面对告知范围与内容的争议时,保险人负举证责任。除非保险公司能提供自己问过、且投保人答复的证明。

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B.在收取保费、但尚未承保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若以不符合承保条件拒赔,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发生争议时,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496条-第498条以及《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可能履行提示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不合理免除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来理解 。
(2020)苏04民终2670号,常州中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许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重疾险,身故赔付1万元,重大疾病赔付5万元。被保险人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身故保险金1万元。受益人认为应当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共6万元。

法院判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应该二选一,不能同时请求。但是,应当对合同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补充支付4万元保险金。

综上,《保险法》和《民法典》倾向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投保人。保险合同并非“霸王合同”,投保人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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