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果铺 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 协商解除有效吗? 小花在公司做审计,公司因发展需要和小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相关文件后向小花支付经济补偿金。小花离职后去体检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便将公司告到仲裁委,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 公司能咋办? 小花签订协议时知道自己怀孕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有效吗? 小花能回来继续上班吗? △ 谁说企业不能和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真不是我说的,而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说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我们把上面的内容翻译一下,就是: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1)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期满或“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提出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任何时候都不能和孕期女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吗? 那倒不至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形,仍然是可以适用的。即,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公司和小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 BUT... 小花签完协议才发现自己怀孕 那么, 小花和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先看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公司没有欺骗小花,没有胁迫小花,更没有乘小花之危,也没听小花爆料有什么恶意串通,更谈不上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应当有效。 可是,小花没有发现自己怀孕, 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解除协议? 这个问题就有争议了。 观点一:女性怀孕是一种特殊的生理状态,如果小花能通过化验单、病历本佐证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发现、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这类情形应当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应予以撤销。 观点二:小花同意签署解除协议是小花的真实意思表示,小花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对其协议上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诚实信用地履行该协议,小花的怀孕不属于重大误解,该解除协议真实有效。 观点三:没有发现怀孕,不属于签署协议时“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并且,虽然小花事后发现自己怀孕,但签署解除协议并未对小花造成重大损失。故小花怀孕不属于重大误解。 SO... 公司是否应当安排小花继续上班,取决于: (1)小花能否充分证明怀孕是在签署解除协议之前; (2)小花是否确实没有能力预见自己当时的状态; (3)裁审机关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当然,这些事都是小事,最重要还是好好生孩子,好好过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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