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拆迁安置的工作。拆迁安置就要给被拆迁对象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换句话说,安置补偿费就相当于开发商从房屋所有人手中购买房屋的对价。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房者开发商就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契税。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不同,那么契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同,由此也会导致应纳税款的不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拆迁补偿费支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回迁安置。 对于货币补偿按补偿金额缴纳契税没有什么异议;对于回迁补偿计税价格如何确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认为应以单位面积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安置房屋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另一种认为,应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安置房屋的契税计税价格。 因此,应如何缴纳契税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的规定。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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