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万益学术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简析

 万益说法 2021-03-08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纠纷中十分常见又相当复杂的一个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出现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而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则可能是施工方、或建设方、或勘察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亦可能同时由多方责 任主体所致。认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通常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本文简称“成因鉴定”),成因鉴定是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的复杂性,尤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时,从技术上已不能进行成因鉴定,故而探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则非常必要,对此,本文将针对工程在不同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成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证责任

一、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程施工方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照建设方提交的经依法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是由建设方委托工程设计的设计方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设方应对其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图纸承担责任。

 基于此,工程施工方按照建设方提交的经依法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是其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笔者认为,工程施工方应当就其已按建设方提交的经依法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承担举证责任,如施工方举证证明其已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前提下,应当由建设方就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形下,如是施工图纸设计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则由建设方向设计方或勘察方(根据导致设计缺陷的原因确定)主张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如施工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已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其事实上并未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则应由施工方就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未能举证证明导致工程出质量问题并非施工方原因所致,则应由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工程质量问题成因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甚至交付使用多年后)出现质量问题,如明显是人为使用问题导致或明显是施工原因所导致则易认定成因,甚至无需鉴定即可分辨成因,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易解决;然而,当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无法直接判定而必须通过鉴定判定,甚至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导致在技术上已无法实现成因鉴定时,认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主体则非常关键,特别是在无法对成因进行鉴定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即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该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以及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工程基础及结构质量问题的成因极有可能在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定,因此,该观点持有人认为,既然施工方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均负有保修义务,那么施工方在该年限内均应保证工程不会出现基础及结构质量问题,当工程在此种情形下出现质量问题,既然施工方都有法定义务进行保修,当然应由施工方对使用人的使用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由施工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其有过错从而由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建设方承担举证责任;主要理由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工程已经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监理方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即工程质量已合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方向建设方承担的是工程保修义务,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不能推翻工程质量已合格的事实;同时,由于工程已交付建设方,建设方实际控制工程并自行对工程进行了使用,而建设方如何使用工程、是否违法使用工程、是否对工程进行了隐性破坏等施工方均无从得知;在此情形下,施工方事实上就根本不可能举证证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建设方使用所导致,这必然对施工方不公平;因此应当由建设方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赞成此观点。

三、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此已进行了特别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非基础工程和非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责任,此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无论是哪一方原因所导致均由建设方承担质量责任,即便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也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责任仍由施工方承担。  

四、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案件的解决具有重大影响,无论对于建设方或是施工方,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核查实际施工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如已按施工图纸施工,应当核查是否工程出现设计、勘察问题,从而确定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并根据成因确定责任主体。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