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总则的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条把原《民法通则》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细化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体现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私权的神圣地位,让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公正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请求权,保护和救济自己权益。而且,不仅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那些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同样受法律保护。例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等,这些地位不如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同样可以受到保护。而这,也是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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