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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的美术作品做成产品,侵犯著作权?

 赖建东 2021-03-12

把他人的美术作品做成产品,侵犯著作权?

看到他人的设计图纸非常好,于是,找人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出相关的产品出售,这种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呢?

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了这一条。

有观点认为,既然删除了这一条,说明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其实不然,根据《知识产权法教程》的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

参照这种认定选择,把别人的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商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就比较清晰了。把别人的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商品,侵犯著作权与不侵犯著作权,两者存在微小但本质性的区别。

一、著作权的客体是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因此享有著作权,得到保护。但是,“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立体的工程或者产品,只有功能性没有艺术美感,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立体的工程或者作品,既有功能性又有艺术美感,但是功能性和艺术美感无法在物理上或者在概念上分离,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一,将卡通人物形象制作成公仔玩具,侵犯著作权?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将动画片的卡通人物形象制作成公仔玩具。原来的美术作品是平面图形,被控侵权商品是毛绒玩具,属于立体物。但是,这种“从平面到立体”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卡通人物形象的基本特征,仅改变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载体及空间表现形式,将涉案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该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新从产品,侵犯了著作权。

案例二,将衣服的美术作品制作成实用的衣服,侵犯著作权?

在这个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创作的衣服模型享有《作品登记证书》,系美术作品,后来,有商家根据该美术作品,生产了很多成品衣服销售。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在于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性表达,著作权法不能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被侵权人主张保护的涉案美术作品,要求保护的独创性的外观特征和设计,但其实用功能与其外观特征无法分离,在艺术性和美学方面也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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