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三方面的条件。第一,权利人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第三,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实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被控侵权作品整体仅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或者被控侵权作品的一部分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的情况。在这类案件的著作权侵权比对中,人们往往从作品整体出发,在判断作品“整体”与“局部”的侵权近似比对时就会见仁见智。 事实上,就作品而言,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以整体上是一件作品,而其中所包含的片段或者部分内容也可以构成一件或多件单独的作品。这也就是说,对权利人而言,其既可以就一件作品的整体主张著作权,也可以在情况需要时仅对这件作品中的局部主张单独的著作权,进而有助于进行侵权的比对与判断。 本文将主要就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 作品局部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有关“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那么如何界定作品的创作完成呢?就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举例而言,该著作通行本共120回,一般认为前80回是清代作家曹雪芹所著,后40回作者为无名氏,整理者为程伟元、高鹗。虽然曹雪芹所创作的《红楼梦》并非完整的《红楼梦》,但并不影响其所创作的前80回的《红楼梦》单独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关于作品的创作完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亦明确指出,“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因此,只要一个完整作品中的局部内容具备《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要求作品应有的独创性,那么作权利人就可以就该局部内容单独主张著作权。 如何就美术作品的局部单独主张著作权 在红河烟草“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著作权纠纷一案[2]中,法院对另一种形式的美术作品进行分割,并认定局部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 在该案中,涉案“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是利用Photoshop图形处理软件后期制作的美术作品,其与传统美术作品的最大区别在于该作品由不同的图层集合而成,在技术上较容易将作品的局部从整体中分离。而牛群部分作为其中的一个图层,不论是在整体视觉呈现还是在Photoshop图形处理软件制作中,都是“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最核心的部分,集中反映了“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的创作者对线条、形状、明暗与色彩等的选择、编排、组合与表现,是该广告平面设计图中最具有独创性的核心部分,且将牛群部分从“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中剔除单独展示,仍然能完整表达出作者对涉案“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所要追求的艺术形象和审美效果。因此其符合了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法定要件,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局部作品,具有相对于“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整体而言的部分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作为“奔牛”广告平面设计图的整体著作权人,同时享有该牛群部分的著作权。 结 语 作品本质上是一个兼具无形的独创性和有形的载体的综合物品。如单从物权角度出发,当该有形物品在现实中具有可分割性时,则以有形物品为客体的所有权亦可进行相应分割,所有人可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与此相应,如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当某作品能够进行实体分割,且分割出来的“部分”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符合作品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则分割出来的“部分”作品亦可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换言之,只要分割出的“局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可以构成另一个单独的作品,进而据此产生并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与此相应,对于权利人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并不需要特别关注侵权人是否从整体画面上进行了抄袭,即使侵权人只是抄袭了权利人作品的一部分或一个片段,只要这个被使用的部分或者片段本身也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则并不妨碍著作权侵权的成立,权利人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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