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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刘民事起诉书

 陈鑫辉律师 2021-03-17

民事起诉书

原  告:长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室。联系电话:138#####170。

法定代表人:陈####

被  告: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333号。联系电话:1867######9。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替代履行工程维修款67万元;

2、律师费2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安装合同》,原告从案外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的#####一期地下室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被告。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该工程从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故障,乙方负责在甲方通知2日内进行调换或维修,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合同第八条还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请诉讼。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支出,均由败诉方承担。”

2018年12月25日,原告的工程负责人刘####向被告的工程负责人####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欠条,其中记载有“工程已验收合格”。而实际上,原告并未作任何检测检验,且####公司也未参与工程验收。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与原告就支付工程款纠纷进行了一、二审诉讼。原告在庭审时提供了####公司分别在2018年7月15日、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发出的两份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并在一审中就被告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反诉,要求进行整改至达标。被告称因原告已确认“工程已验收合格”,请求按“欠条”支付工程款,并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原告认为,虽然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但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自始存在,被告的保修责任仍不能免除。欠条中所注明的“工程验收合格”,不能对抗质量不合格事项的客观事实。原告遂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向被告发出维修通知,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不得不自已将替代维修,其费用即是原、被告合同约定的相对应的施工项目费用。

目前原告虽尚未开始替代履行,一是考虑再次给被告自身履行保修义务;再是因原、被告就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导致原告目前需向被告支付大额资金,造成原告财务困难。原告无资金委托第三方,自已替代履行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即替代履行的费用必然产生。为及时进行维修,也同时及时止损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长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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