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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婚内赠予他人50余万元,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律师戈哥 2021-03-19

丈夫隐瞒妻子婚内赠予他人50余万元,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烟语法明 昨天

日前,宝应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男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身份,与女子小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之后,在小容知道刘某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刘某累计向小容转账50余万元。刘某的妻子小美知晓后怒将刘某、小容二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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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着妻子赠与他人巨额财务


2010年,刘某和小美登记结婚,婚后美满幸福,直至2017年,刘某结识了女子小容。在刘某与小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向其坦白了已婚身份,但是二人仍关系密切。后刘某多次向小容转账累计数十万元,且二人还在宝应某地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店。就这样,刘某与小容二人既是恋人,也是合作伙伴。

刘某妻子小美得知真相后怒不可遏,当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随后,小美又不愿就此罢休,撤回了离婚申请,转而将刘某和小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此前刘某向小容赠与的钱款。

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庭审过程中,刘某和小容一起坐上被告席。小美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赠与小容80余万元钱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容将这80余万元返还给原告小美。由于刘某和小容二人共同经营服装店,小容辩称其和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为正常商业行为,互相转入转出的金额基本持平,这一点,也得到了刘某的认可。承办法官对刘某、小容二人之间的资金交往进行了十分细致地核查,最终确认在收入支出相互抵消后,刘某实际向小容转账金额为50余万元。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容交往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隐瞒妻子,持续将较大金额钱款赠与小容,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有损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也违反了婚姻中应当对配偶所遵守的忠诚义务。且刘某未经原告同意将较大金额钱款赠与小容,超出合法、正当的日常生活所需,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赠与被告小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美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视为无效。遂判决被告刘某赠与被告小容5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小容返还原告小美5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容不服,向扬州中院提出上诉。经扬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要全额返还?本案中,小容曾向法官表示,既然刘某向其赠与的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为何要全额还给小美,是不是只用还给她一半?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小容行为本身已破坏别人婚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而获利,故小容应将此钱款全额返还给小美。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应构建和谐家庭,互相忠实,共同维护社会良好风俗,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非日常生活所需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法官析法

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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