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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一租户从5楼抛下11块木板获刑半年

 James5291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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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小布了解到:

近日,通州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获当庭宣判。

通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介绍

据了解,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通州某小区楼下垃圾桶处捡到一个旧床头柜,觉得可以使用便拿回家。但刚搬到家里,柜子就散架了无法使用,成了一片片木板。

因嫌麻烦、为图省事儿,王某某先后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从5层阳台上直接抛到楼下的人行步道上。

该人行步道离单元门仅有两三米远,且木板掉落的地点正是小区居民上班、遛弯的必经之路。上午10时许,人来人往,王某某的行为无疑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案发后,听到响声的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人员与物业人员发现王某某从楼上往下扔木板的行为,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通州公安机关迅速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取证,并对该案展开侦查工作。 得知有人报警的王某某,在家中等待进一步处理。

同年11月

通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 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真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调取抛掷物的物理特征、核实案发地点人流量情况等引导公安侦查取证意见。

今年1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实地走访案发小区、现场勘查, 全面了解案发现场具体情况,明确被告人王某某行为的危害程度。

3月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情节严重,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新法速递

为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至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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